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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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洋一著 著
- 出版社: 三民书局
- ISBN:9787770207044
- 出版时间:2012
- 标注页数:388页
- 文件大小:69MB
- 文件页数:414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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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绪论1
第一章 票据之概念1
第一节 票据之意义及种类1
第二节 票据之性质1
第三节 票据之效用3
第四节 票据之演进5
第一款 我国票据之沿革5
第二款 欧洲票据之沿革6
第二章 票据法概观8
第一节 票据法之意义8
第二节 各国票据法概况8
第三节 我国票据法9
第四节 各国票据法之统一10
第五节 票据法国际冲突之解决10
第二编 本论13
第一章 总则13
第一节 票据之法律上关系13
第一款 票据关系13
第二款 非票据关系14
第二节 票据行为20
第一款 票据行为之概念20
第二款 票据行为之学说23
第三款 票据行为之特性48
第一项 票据行为之定型性49
第二项 票据行为之文义性50
第三项 票据行为之独立性52
第四项 票据行为之无因性54
第四款 票据行为之要件55
第一项 意思表示—实质要件55
第二项 书面之记载—形式要件61
第三项 票据之交付68
第五款 票据行为之代理72
第一项 有权代理72
第二项 无权代理75
第三项 越权代理77
第四项 表见代理78
第三节 票据之伪造及变造80
第一款 票据之伪造80
第二款 票据之变造85
第三款 票据伪造变造之防止89
第四款 伪造变造票据之付款问题90
第四节 空白授权支票91
第一款 空白授权支票之意义92
第二款 空白授权支票之成立要件93
第三款 空白授权支票之认定标准94
第四款 空白授权支票之性质95
第五款 空白票据授权人之责任99
第六款 空白授权票据之效用102
第五节 票据权利之取得与行使及保全104
第一款 票据权利之意义104
第二款 票据权利之取得105
第三款 票据权利之行使与保全108
第六节 票据之涂销与丧失110
第一款 票据之涂销110
第二款 票据之丧失111
第七节 票据之抗辩120
第一款 票据抗辩之意义120
第二款 限制票据抗辩之立法例121
第三款 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抗辩之限制122
第四款 票据抗辩与票据善意取得之区别129
第八节 票据时效130
第九节 票据之利益偿还请求权135
第十节 票据之黏单141
第二章 汇票143
第一节 发票143
第一款 汇票之意义143
第二款 汇票之分类143
第三款 汇票之款式148
第四款 发票人之责任154
第二节 背书155
第一款 背书之意义155
第二款 背书之方式156
第三款 特种背书162
第四款 背书之限制174
第五款 背书之连续178
第六款 背书之涂销188
第七款 背书之效力190
第八款 背书转让与债权让与之比较192
第三节 承兑195
第一款 承兑之意义及性质195
第二款 承兑之款式196
第三款 承兑之提示198
第四款 承兑之种类200
第五款 承兑之延期与撤销201
第六款 承税之效力202
第四节 参加承兑202
第一款 参加承兑之义义及性质202
第二款 参加承兑人之资格204
第三款 参加承兑之款式205
第四款 参加承兑人之通知义务205
第五款 参加承兑之效力206
第五节 保证207
第一款 保证之意义207
第二款 保证之款式207
第三款 保证之效力208
第四款 票据保证与民法上保证之比较210
第五款 票据保证与背书之比较212
第六节 到期日213
第一款 到期日之意义213
第二款 到期日之种类214
第三款 到期日之计算216
第七节 付款217
第一款 付款之意义217
第二款 付款之提示218
第三款 付款之时期221
第四款 付款之方法223
第五款 付款之调查义务225
第八节 参加付款226
第一款 参加付款之意义226
第二款 参加付款与类似行为之区别227
第三款 参加付款人229
第四款 参加付款之程序230
第五款 参加付款之效力232
第九节 追索权233
第一款 追索权之意义233
第二款 追索当事人234
第三款 追索权行使之要件234
第四款 追索权之效力241
第五款 追索权之丧失247
第十节 拒绝证书249
第一款 拒绝证书之意义249
第二款 拒绝证书之种类250
第三款 拒绝证书之作成251
第四款 拒绝证书之款式252
第五款 拒绝证书记载之处所及方法253
第十一节 复本254
第一款 复本之意义254
第二款 复本之发行255
第三款 复本之款式256
第四款 复本之效力256
第十二节 誊本258
第一款 誊本之意义及效用258
第二款 誊本之作成及其款式259
第三款 誊本之效力260
第三章 本票261
第一节 本票之发票261
第一款 本票之意义261
第二款 本票之款式261
第三款 本票发票人之责任266
第二节 本票之见票267
第三节 本票之强制执行268
第四节 本票汇票之比较272
第五节 本票准用汇票之规定273
第四章 支票274
第一节 支票之意义274
第二节 支票之款式274
第三节 支票之种类278
第一款 远期支票278
第二款 保付支票281
第三款 平行线支票284
第四节 支票之付款290
第一款 付款之提示290
第二款 付款人之权责292
第三款 付款之方法294
第五节 发票人之责任295
第六节 关于汇票规定之准用298
第七节 支票与汇票本票之比较299
附录(一) 票据司法书类301
一、公示催告声请状301
二、申报权利状302
三、除权判决声请状303
四、撤销除权判决起诉状304
五、拒绝事由之通知函305
六、执票人请求清偿票款诉状306
七、票据债务人就请求清偿票款事件答辩状310
八、就本票款项声请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状311
九、因不付票款声请假扣押状312
十、给付票款事件请求强制执行声请状313
十一、给付票款事件强制执行裁定抗告状314
附录(二) 票据法规315
一、支票存款户处理规范315
二、票据挂失止付处理规范317
三、票据挂失止付资讯处理须知320
四、票据挂失止付处理准则322
五、支票背书办法324
六、公库支票流通办法327
七、国库专户存款支票使用须知327
八、各金融机构收受国库支票应行注意事项329
九、支票如有金额以外纪载事项之变更时应否盖用存户原留全部印鉴330
十、各机关签付外籍人士支票其抬头应用英文加注中文译名兑领时凭英文签名核付330
十一、有关特别平行线支票及特别平行线注销之处理330
十二、支票发票人于提示期限经过后申请撤销付款时应另制委托申请书331
十三、释示英文抬头支票背书疑义333
十四、财政部函释关于支票之处理疑义333
十五、支票上凭票祈付栏内加盖存户原留印鉴时应如何背书334
十六、金融机构提出交换而被退票之特别横线支票如再提示应否注销334
十七、加盖特别平行线之票据改委其他银钱业代收验对背书印鉴疑义335
十八、支票背书不连续之疑义及处理335
十九、客户持划线支票前来办理汇款或调换台银支票可否处理335
二十、止付支票之保留款其所有权属发票人,他债权人仍得声请强制执行336
二十一、禁止背书转让之支票加盖抬头人以外之印章应如何办理336
二十二、支票或其他票据遗失或被窃如仅签名,金额发票日期均空白者不准公示催告336
二十三、金融业者处理假处分票据应注意事项337
二十四、法院命令假扣押之支票存款,如经银行如数提存备付,存户可继续往来338
二十五、发票人禁止转让之票据,票背另有抬头人以外之签章抹销者如何处理338
二十六、划平行线支票,载明受款人并禁止背书转让者,受款人限于存入其在银钱业者或信用合作社之帐户,委托代为取款338
二十七、凡平行线支票经背书者,均按平行线支票规定处理,不予照付现金339
二十八、退票候补款偿兑改为自退票次日起第七个营业日339
二十九、退票后,因车祸而致重伤,未能于七日期限内将存款补送入帐者之补救方法339
三十、担当付款本票之发票人可随时向受托行申请撤销付款委托339
三十一、拒绝往来户最后余额处理办法340
三十二、公司、团体与其负责人本人之存户退票纪录可予分别处理340
三十三、「签章不全不清不符」理由退票处理办法340
三十四、拒绝往来户得以现金送请原往来行社协助兑付341
三十五、盖用「统一发票专用章」为背书者无效342
三十六、支票抬头除个人姓名外,再加「先生」、「律师」等称谓时,应如何背书释疑343
三十七、变更支票金额以外纪载事项应盖用存户原留全部印鉴343
三十八、释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开立支票存款户,宜亲自签章,不可仅盖公司图记344
三十九、票据背面可以橡皮签名章作为私人背书或公司行号背书印鉴345
四十、支票平行线之撤销或金额以外记载之变更,存户得授权付款人仅凭原印鉴中之一单独签章345
四十一、票据上使用号码表示之金额,应使用票据防改机346
四十二、支票金额大写金额在万位数与仟位数之间多写零,不宜退票346
四十三、本票到期日在发票日以前,担当付款人之行库应否付款347
四十四、更改发票日期之认定348
四十五、票据挂失止付处理释义348
四十六、有关票据权利人撤回公示催告后,请求付款之规定349
四十七、拒绝往来户申请挂失止付之受理349
四十八、金融业对于挂失之空白授权票据,经补充记载完成时之处理规定349
四十九、丧失完全空白票据挂失办法350
五十、释示「禁止背书转让」有关疑义350
五十一、发票人于票面为「禁止背书转让」之记载时须于其记载下签名或盖章始有效351
五十二、划横线并注明「禁止背书转让」之票据,得以委任取款方式取款351
五十三、拒绝往来户不得申请撤销付款委托352
五十四、经法院依诬告罪判刑确定者,列为拒绝往来户352
五十五、银行可否接受存户以连续签名机器之签名作为支票之印鉴释疑353
五十六、本票抬头人之背书虽未盖在印就之「背书人」栏,其背书仍属有效354
五十七、支票止付,经法院释由挂失人撤回公示催告后,持票人得持该票据并法院函件向银行兑现354
五十八、票据法条文355
五十九、票据法施行细则384
附录(三) 主要参考书目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