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瑞士民法典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瑞士民法典
  • 于海涌,赵希璇译;唐伟玲校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94243
  • 出版时间:2016
  • 标注页数:371页
  • 文件大小:35MB
  • 文件页数:394页
  • 主题词:民法-研究-瑞士

PDF下载


点此进入-本书在线PDF格式电子书下载【推荐-云解压-方便快捷】直接下载PDF格式图书。移动端-PC端通用
种子下载[BT下载速度快]温馨提示:(请使用BT下载软件FDM进行下载)软件下载地址页直链下载[便捷但速度慢]  [在线试读本书]   [在线获取解压码]

下载说明

瑞士民法典PDF格式电子书版下载

下载的文件为RAR压缩包。需要使用解压软件进行解压得到PDF格式图书。

建议使用BT下载工具Free Download Manager进行下载,简称FDM(免费,没有广告,支持多平台)。本站资源全部打包为BT种子。所以需要使用专业的BT下载软件进行下载。如BitComet qBittorrent uTorrent等BT下载工具。迅雷目前由于本站不是热门资源。不推荐使用!后期资源热门了。安装了迅雷也可以迅雷进行下载!

(文件页数 要大于 标注页数,上中下等多册电子书除外)

注意:本站所有压缩包均有解压码: 点击下载压缩包解压工具

图书目录

序篇3

一、法律适用 第一条5

二、民事权利的范围5

(一)一般义务 第二条5

(二)善意 第三条5

(三)法官的裁量权 第四条5

三、联邦法和各州法6

(一)民法典和地方惯例 第五条6

(二)各州的公法 第六条6

四、债法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6

五、证据6

(一)举据责任 第八条6

(二)官方证书 第九条6

第十条6

第一编 人法7

第一章 自然人9

第一节 人格权9

一、人格的一般规定9

(一)民事权利的享有 第十一条9

(二)民事权利的行使9

1.内容 第十二条9

2.条件9

(1)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9

(2)成年 第十四条9

(3)废除 第十五条10

(4)判断能力 第十六条10

(三)无行为能力10

1.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10

2.无判断能力 第十八条10

3.有判断能力但被禁止行使民事权利的人10

(1)原则 第十九条10

(2)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a11

(3)未经同意 第十九条b11

(4)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权利 第十九条c11

(三)之二、行使民事权利的限制 第十九条d12

(四)血亲及姻亲12

1.血亲 第二十条12

2.姻亲 第二十一条12

(五)原籍权与住所12

1.原籍权 第二十二条12

2.住所13

(1)定义 第二十三条13

(2)住所的变更或居所地 第二十四条13

(3)未成年人的住所 第二十五条13

(4)受禁权性监护之成年人的住所第二十六条14

二、人格的保护14

(一)不得过度限制 第二十七条14

(二)防止侵害14

1.原则 第二十八条14

2.起诉14

(1)一般情形 第二十八条a14

(2)暴力、威胁和骚扰 第二十八条b15

3.……第二十八条c至第二十八条f16

4.回应权16

(1)原则 第二十八条g16

(2)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h16

(3)程序 第二十八条i16

(4)发布方式 第二十八条k17

(5)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117

(三)关于姓名17

1.姓名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17

2.姓名的变更18

(1)一般情况 第三十条18

(2)夫妻一方死亡 第三十条a18

三、人格的开始与终止18

(一)出生与死亡 第三十一条18

(二)出生和死亡的证明18

1.举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18

2.证明的方法19

(1)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19

(2)死亡的迹象 第三十四条19

(三)失踪宣告19

1.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19

2.程序 第三十六条19

3.申请的失效 第三十七条19

4.效力 第三十八条20

第二节 户籍证书20

一、登记20

(一)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20

(二)申报的义务 第四十条21

(三)信息无争议的证明 第四十一条21

(四)修改21

1.法官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21

2.户籍管理机构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21

(五)信息的保护和信息的披露 第四十三条a22

二、组织机构23

(一)户籍登记机构23

1.户籍登记员 第四十四条23

2.户籍监管机构 第四十五条23

(一)之二、中央数据库 第四十五条a23

(二)责任 第四十六条24

(三)惩戒措施 第四十七条24

三、关于执行的规定24

(一)联邦法 第四十八条24

(二)州法 第四十九条25

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一条25

第二章 法人26

第一节 一般规定26

一、人格 第五十二条26

二、民事权利的享有 第五十三条26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26

(一)条件 第五十四条26

(二)方式 第五十五条26

四、住所 第五十六条27

五、人格的灭失27

(一)财产的使用 第五十七条27

(二)清算 第五十八条27

六、公法和公司法的保留 第五十九条27

第二节 社团28

一、社团的设立28

(一)团体组织 第六十条28

(二)登记 第六十一条28

(三)无法人资格的社团 第六十二条28

(四)章程与法律的关系 第六十三条28

二、组织机构29

(一)社员大会29

1.职能及召集 第六十四条29

2.权限 第六十五条29

3.决议29

(1)形式 第六十六条29

(2)表决权及过半数 第六十七条29

(3)表决权的丧失 第六十八条29

(二)董事会30

1.一般权利义务 第六十九条30

2.账簿 第六十九条a30

(三)监事会 第六十九条b30

(四)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社团法人 第六十九条c31

三、社员31

(一)入社及退社 第七十条31

(二)出资义务 第七十一条31

(三)开除 第七十二条31

(四)退社和开除的效力 第七十三条32

(五)社团目的的维护 第七十四条32

(六)社员权利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32

三之二、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a32

四、解散32

(一)解散的原因32

1.社团决议 第七十六条32

2.依照法律 第七十七条32

3.根据判决 第七十八条32

(二)解散的注销登记 第七十九条33

第三节 财团33

一、财团的设立33

(一)一般规定 第八十条33

(二)形式 第八十一条33

(三)继承人和债权人的起诉 第八十二条33

二、财团的组织机构34

(一)一般情形 第八十三条34

(二)管理账目 第八十三条a34

(三)监事会34

1.监督义务和适用的法律 第八十三条b34

2.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十三条c35

(四)组织机构不健全的财团 第八十三条d35

三、监管 第八十四条35

三之二、在资不抵债和无支付能力情形下采取的措施 第八十四条a36

第八十四条b36

四、财团的变更37

(一)财团组织机构的变更 第八十五条37

(二)财团设立目的的变更37

1.根据政府监管部门或财团最高机构的要求 第八十六条37

2.根据创立者的请求或者创立者遗嘱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a37

(三)财团文件其他内容的变更 第八十六条b38

五、家庭财团与宗教财团 第八十七条38

六、解散与注销39

(一)由政府主管部门解散 第八十八条39

(二)由利害关系人提起解散的请求和诉讼;注销登记 第八十九条39

七、职工救济财团 第八十九条a39

第二章之二 募集资金43

一、管理不善 第八十九条b43

二、政府主管部门 第八十九条c43

第二编 家庭法45

第一分编 夫妻47

第三章 结婚47

第一节 婚约47

一、婚约 第九十条47

二、婚约的解除47

(一)礼品 第九十一条47

(二)财务上的分担 第九十二条48

(三)时效 第九十三条48

第二节 结婚的条件48

一、结婚能力 第九十四条48

二、禁止结婚48

(一)亲属关系 第九十五条48

(二)先前的婚姻 第九十六条49

第三节 结婚预备程序及婚礼49

一、原则 第九十七条49

一之二、滥用有关外国人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a49

二、结婚预备程序49

(一)申请 第九十八条49

(二)结婚预备程序的执行和终结 第九十九条50

(三)期限 第一百条51

三、婚礼51

(一)地点 第一百零一条51

(二)形式 第一百零二条51

四、执行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51

第四节 婚姻之无效52

一、原则 第一百零四条52

二、绝对无效52

(一)绝对无效之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52

(二)绝对无效之诉讼 第一百零六条52

三、相对无效53

(一)相对无效之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53

(二)相对无效之诉讼 第一百零八条53

四、判决的效力 第一百零九条53

第一百一十条54

第四章 离婚和分居55

第一节 离婚的条件55

一、双方协议离婚55

(一)完全达成一致 第一百一十一条55

(二)部分达成一致 第一百一十二条55

第一百一十三条56

二、单方诉讼离婚56

(一)共同生活的中断 第一百一十四条56

(二)婚姻关系无法维持 第一百一十五条56

第一百一十六条56

第二节 分居56

一、条件和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56

二、分居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八条57

第三节 离婚的效力57

一、姓氏 第一百一十九条57

二、夫妻财产制度和继承 第一百二十条57

三、家庭住宅 第一百二十一条57

四、职业救济金58

(一)未领取之情形58

1.分割 第一百二十二条58

2.放弃和否决 第一百二十三条58

(二)已领取或不能分割之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条58

五、离婚后的扶助59

(一)条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59

(二)支付方式 第一百二十六条59

(三)定期支付60

1.特殊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60

2.按指数计算 第一百二十八条60

3.由法官进行的变更 第一百二十九条60

4.法定灭失 第一百三十条60

(四)执行60

1.协助收取和先予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条60

2.通知债务人和提供担保 第一百三十二条61

六、对子女的安排61

(一)父母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61

(二)新事实 第一百三十四条61

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62

第一百五十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62

第五章 婚姻的一般效力63

一、共同生活;夫妻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63

二、姓氏 第一百六十条63

三、原籍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64

四、共同住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64

五、家庭的维护64

(一)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64

(二)自主支配的费用 第一百六十四条64

(三)配偶一方的特别贡献 第一百六十五条64

六、共同生活的代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65

七、夫妻的职业和事业 第一百六十七条65

八、夫妻的法律行为65

(一)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65

(二)家庭住房 第一百六十九条65

九、告知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65

十、夫妻共同体的维护66

(一)咨询机构 第一百七十一条66

(二)法律规定的措施66

1.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66

2.在共同生活期间66

(1)金钱上的分摊 第一百七十三条66

(2)共同生活代理权的撤销 第一百七十四条67

3.共同生活中断67

(1)原因 第一百七十五条67

(2)分居的安排 第一百七十六条67

4.通知债务人 第一百七十七条67

5.处分权的限制 第一百七十八条67

6.新事实 第一百七十九条68

第一百八十条68

第六章 夫妻财产制69

第一节 一般规定69

一、通行的财产制 第一百八十一条69

二、婚姻协议69

(一)财产制的选择 第一百八十二条69

(二)夫妻双方的行为能力 第一百八十三条69

(三)婚姻协议的形式 第一百八十四条70

三、夫妻特殊财产制70

(一)根据一方之请求70

1.判决 第一百八十五条70

2.…… 第一百八十六条70

3.撤销 第一百八十七条70

(二)强制执行71

1.破产 第一百八十八条71

2.查封71

(1)判决 第一百八十九条71

(2)请求 第一百九十条71

(3)撤销 第一百九十一条71

(三)根据原财产制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71

四、债权人的保护 第一百九十三条71

五、……第一百九十四条72

六、夫妻一方管理另一方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72

七、财产清单 第一百九十五条a72

第二节 通行的收入分享财产制72

一、财产权72

(一)财产的组成 第一百九十六条72

(二)取得的收入 第一百九十七条72

(三)自有财产73

1.法定的自有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73

2.约定的自有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73

(四)证据 第二百条73

二、管理、收益和处分 第二百零一条73

三、对第三人的债务 第二百零二条74

四、夫妻之间的债务 第二百零三条74

五、财产制的解除和清算74

(一)解除的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74

(二)收回财产及债务清偿74

1.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74

2.增值部分的补偿份额 第二百零六条74

(三)各方盈余的确定75

1.收入和自有财产的分离 第二百零七条75

2.计入收入 第二百零八条75

3.收入与自有财产之间的补偿 第二百零九条75

4.盈余 第二百一十条76

(四)估价76

1.市场价值 第二百一十一条76

2.效益价值76

(1)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76

(2)特殊情况 第二百一十三条77

(3)评估时间 第二百一十四条77

(五)盈余分配77

1.法定的盈余分配 第二百一十五条77

2.约定的盈余分配77

(1)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77

(2)离婚、分居、婚姻被宣告无效或判决分割财产 第二百一十七条77

(六)对分享收入和增值份额的处理78

1.延期支付 第二百一十八条78

2.住房和家具 第二百一十九条78

3.针对第三人的诉讼 第二百二十条78

第三节 共有财产制79

一、所有权79

(一)共有财产制的构成 第二百二十一条79

(二)共有财产79

1.一般共有财产 第二百二十二条79

2.限定共有财产79

(1)收入 第二百二十三条79

(2)其他共有财产 第二百二十四条79

(三)自有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80

(四)证据 第二百二十六条80

二、管理与处分80

(一)共有财产80

1.通常管理 第二百二十七条80

2.特别管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80

3.共有职业和事业的管理 第二百二十九条80

4.遗产的放弃和接受 第二百三十条80

5.管理责任及管理费用 第二百三十一条81

(二)自有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81

三、对第三人的债务81

(一)共同债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81

(二)个人债务 第二百三十四条81

四、夫妻间的债务 第二百三十五条82

五、共有财产制的解除及财产清算82

(一)解除时间 第二百三十六条82

(二)归入自有财产 第二百三十七条82

(三)共有财产与自有财产之间的补偿第二百三十八条82

(四)增值的份额 第二百三十九条83

(五)估价 第二百四十条83

(六)财产的分割83

1.一方死亡或采用其他财产制 第二百四十一条83

2.其他情形 第二百四十二条83

(七)财产分割的方法与程序83

1.自有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83

2.住房和家具 第二百四十四条83

3.其他财产 第二百四十五条84

4.分割的其他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84

第四节 分别财产制84

一、管理、收益和处分84

(一)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84

(二)证据 第二百四十八条84

二、对第三人的债务 第二百四十九条84

三、夫妻之间的债务 第二百五十条85

四、共有财产的分配 第二百五十一条85

第二分编 父母86

第七章 亲子关系的确立86

第一节 一般规定86

一、确立亲子关系的一般情况 第二百五十二条86

二、…… 第二百五十三条87

第二百五十四条87

第二节 亲子关系87

一、亲子关系的推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87

二、否认亲子关系的推定87

(一)起诉资格 第二百五十六条87

(二)否认的方式88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的子女 第二百五十六条a88

2.子女在婚前或共同生活中断期间受孕 第二百五十六条b88

(三)起诉的期限 第二百五十六条c89

三、推定之间的冲突 第二百五十七条89

四、丈夫之父母提起的诉讼 第二百五十八条89

五、父亲和母亲的结婚 第二百五十九条90

第三节 亲子关系的承认与判决90

一、亲子关系的承认90

(一)承认的条件及形式 第二百六十条90

(二)因争议而起诉91

1.起诉的资格 第二百六十条a91

2.证明的方式 第二百六十条b91

3.起诉的期限 第二百六十条c91

二、亲子关系的确认之诉92

(一)起诉资格 第二百六十一条92

(二)亲子关系的推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92

(三)起诉的期限 第二百六十三条93

第四节 收养93

一、未成年人的收养93

(一)一般条件 第二百六十四条93

(二)共同收养 第二百六十四条a93

(三)单独收养 第二百六十四条b94

(四)被收养子女的年龄及本人的同意 第二百六十五条94

(五)生父母的同意94

1.同意的形式 第二百六十五条a94

2.同意的时间 第二百六十五条b95

3.同意的相关规定95

(1)条件 第二百六十五条c95

(2)决定 第二百六十五条d95

二、成年人的收养 第二百六十六条96

三、收养的效力96

(一)一般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96

(二)原籍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a97

四、收养的程序97

(一)一般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97

(二)调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a97

四之二、收养的保密 第二百六十八条b98

四之三、生父母的身份信息 第二百六十八条c98

五、收养无效之诉98

(一)原因98

1.未获同意 第二百六十九条98

2.其他瑕疵 第二百六十九条a99

(二)提起收养无效之诉的期限 第二百六十九条b99

六、收养中介活动 第二百六十九条c99

第八章 亲子关系的效力100

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共同生活100

一、姓氏100

(一)已婚父母的子女 第二百七十条100

(二)未婚父母的子女 第二百七十条a100

(三)子女的同意 第二百七十条b101

二、原籍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101

三、相互义务 第二百七十二条101

四、探视101

(一)父母和子女101

1.探视的原则 第二百七十三条101

2.探视的限制 第二百七十四条102

(二)第三人的探视 第二百七十四条a102

(三)主管机构与管辖权 第二百七十五条102

五、信息权 第二百七十五条a103

第二节 父母的抚养义务103

一、内容及范围 第二百七十六条103

二、抚养义务之期限 第二百七十七条104

三、已婚的父母 第二百七十八条104

四、因抚养而提起的诉讼104

(一)起诉的资格 第二百七十九条104

(二)和(三)…… 第二百八十条至第二百八十四条105

(四)抚养费的范围 第二百八十五条105

(五)新情况 第二百八十六条105

五、抚养义务的协议106

(一)周期性支付 第二百八十七条106

(二)一次性补偿 第二百八十八条106

六、抚养费的支付106

(一)债权人 第二百八十九条106

(二)抚养费的执行107

1.适当的协助 第二百九十条107

2.通知债务人 第二百九十一条107

(三)抚养费的担保 第二百九十二条107

七、公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107

八、寄养父母 第二百九十四条108

九、未婚母亲的权利 第二百九十五条108

第三节 亲权109

一、要件109

(一)一般规定 第二百九十六条109

(二)已婚的生父母 第二百九十七条109

(三)未婚的生父母109

1.一般情况 第二百九十八条109

2.亲权的共同行使 第二百九十八条a110

(四)继父母 第二百九十九条110

(五)寄养的父母 第三百条111

二、内容111

(一)一般规定 第三百零一条111

(二)教育 第三百零二条111

(三)宗教教育 第三百零三条112

(四)父母的代理权112

1.对第三人112

(1)一般规定 第三百零四条112

(2)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三百零五条112

2.对家庭 第三百零六条113

三、子女的保护113

(一)保护的措施 第三百零七条113

(二)监护人114

1.一般规定 第三百零八条114

2.亲子关系的确定 第三百零九条114

(三)父母看护权利的撤销 第三百一十条114

(四)亲权的撤销115

1.依职权撤销 第三百一十一条115

2.父母同意的撤销 第三百一十二条116

(五)新事实 第三百一十三条116

(六)保护的程序116

1.一般规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116

2.听取子女的意见 第三百一十四条a116

3.子女的代表 第三百一十四条a之二117

4.安置在封闭机构或精神病院 第三百一十四条b117

(七)管辖与主管117

1.一般情况 第三百一十五条117

2.婚姻诉讼程序118

(1)法官的权限 第三百一十五条a118

(2)司法措施的变更 第三百一十五条b119

(八)寄养子女的监管 第三百一十六条119

(九)青少年保护方面的合作 第三百一十七条119

第四节 子女的财产120

一、子女财产的管理 第三百一十八条120

二、财产收益的使用 第三百一十九条120

三、子女财产的提取 第三百二十条121

四、可自由处分的财产121

(一)赠予的财产 第三百二十一条121

(二)特留份 第三百二十二条121

(三)劳动所得及职业资金 第三百二十三条121

五、子女财产的保护122

(一)保护措施 第三百二十四条122

(二)管理权的撤销 第三百二十五条122

六、管理权的终止123

(一)归还子女 第三百二十六条123

(二)义务 第三百二十七条123

第五节 受监护的未成年人123

一、原则 第三百二十七条a123

二、法律地位123

(一)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三百二十七条b123

(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百二十七条c124

第九章 家庭125

第一节 供养义务125

一、义务人 第三百二十八条125

二、供养请求 第三百二十九条125

三、被遗弃子女的供养 第三百三十条126

第二节 家长权126

一、取得家长权的条件 第三百三十一条126

二、家长权的效力126

(一)家庭内部秩序 第三百三十二条126

(二)家长的义务 第三百三十三条127

(三)子女及孙子女的请求权127

1.条件 第三百三十四条127

2.请求权的提出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二128

第三节 家庭财产128

一、家庭基金 第三百三十五条128

二、不可分割的共有家产128

(一)设定128

1.设定的条件 第三百三十六条128

2.设定的形式 第三百三十七条128

(二)设定的期限 第三百三十八条129

(三)设定的效力129

1.共有财产的利用 第三百三十九条129

2.管理和代表129

(1)一般规定 第三百四十条129

(2)共有财产管理人的权限 第三百四十一条129

3.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 第三百四十二条130

(四)终止130

1.终止的原因 第三百四十三条130

2.通知、无清偿能力或结婚 第三百四十四条130

3.死亡 第三百四十五条130

4.分割 第三百四十六条131

(五)共有财产的盈利分配131

1.条件 第三百四十七条131

2.经营权的撤销 第三百四十八条131

第三百四十九条至第三百五十八条131

第三百五十九条131

第三分编 成年人的保护132

第十章 自己预定的措施和依法应采取的措施132

第一节 自己预定的措施132

第一分节 丧失判断能力之前的委托132

一、原则 第三百六十条132

二、委托的设立和撤销133

(一)委托的设立 第三百六十一条133

(二)委托的撤销 第三百六十二条133

三、委托效力的确认和委托的接受 第三百六十三条133

四、委托的解释和补充 第三百六十四条134

五、委托的执行 第三百六十五条134

六、酬金和费用 第三百六十六条134

七、受托的撤销 第三百六十七条135

八、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介入 第三百六十八条135

九、判断能力的恢复 第三百六十九条135

第二分节 患者预先做出的指示135

一、原则 第三百七十条135

二、设立和撤销 第三百七十一条136

三、突然失去判断能力 第三百七十二条136

四、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介入 第三百七十三条136

第二节 对无判断能力人应适用的措施137

第一分节 由配偶或登记同性伴侣代理137

一、代理权的条件和范围 第三百七十四条137

二、代理权的行使 第三百七十五条137

三、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介入 第三百七十六条137

第二分节 医疗事务的代理人138

一、治疗方案 第三百七十七条138

二、代理 第三百七十八条138

三、紧急情况 第三百七十九条139

四、精神障碍的治疗 第三百八十条139

五、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介入 第三百八十一条139

第三分节 居住在社会扶助院的人140

一、扶助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140

二、限制行动自由的措施140

(一)条件 第三百八十三条140

(二)决定书和告知义务 第三百八十四条140

(三)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介入 第三百八十五条141

三、人格的保护 第三百八十六条141

四、对扶助院的监管 第三百八十七条141

第十一章 主管机构采取的措施142

第一节 一般原则142

一、目的 第三百八十八条142

二、辅从性和妥当性 第三百八十九条142

第二节 监护制度142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42

一、成年人监护的条件 第三百九十条142

二、成年人监护的任务 第三百九十一条143

三、成年人监护的撤销 第三百九十二条143

第二分节 成年人监护的类型143

一、辅助性监护 第三百九十三条143

二、代理性监护144

(一)一般情形 第三百九十四条144

(二)财产的管理 第三百九十五条144

三、合作性监护 第三百九十六条144

四、多种监护的组合 第三百九十七条144

五、禁权性监护 第三百九十八条145

第三分节 成年人监护的终止145

第三百九十九条145

第四分节 成年人的监护人145

一、监护人的任命145

(一)一般条件 第四百条145

(二)被监护人及其近亲属的意愿 第四百零一条145

(三)数个监护人 第四百零二条146

二、妨碍和利益冲突 第四百零三条146

三、报酬和费用 第四百零四条146

第五分节 成年人监护的执行147

一、监护人职责的履行 第四百零五条147

二、和被监护人的关系 第四百零六条147

三、被监护人的自立 第四百零七条147

四、财产管理147

(一)任务 第四百零八条147

(二)可支配的金额 第四百零九条148

(三)财产账目 第四百一十条148

五、监护行为的报告 第四百一十一条148

六、特别事务 第四百一十二条148

七、谨慎义务和保密义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148

八、新事实 第四百一十四条149

第六分节 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协助149

一、对账目和报告的审查 第四百一十五条149

二、须征得成年人保护机构同意的行为149

(一)法定情形 第四百一十六条149

(二)酌定情形 第四百一十七条150

(三)未经同意 第四百一十八条150

第七分节 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介入150

第四百一十九条150

第八分节 近亲属担任监护人151

第四百二十条151

第九分节 监护的终止151

一、自然终止 第四百二十一条151

二、因解除而终止151

(一)根据监护人的请求 第四百二十二条151

(二)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三条151

三、临时监护 第四百二十四条152

四、最终报告和账目 第四百二十五条152

第三节 扶助安置152

一、扶助措施152

(一)安置和治疗 第四百二十六条152

(二)自愿进入 第四百二十七条153

二、安置及解除的主管权153

(一)成年人保护机构 第四百二十八条153

(二)医生153

1.权限 第四百二十九条153

2.程序 第四百三十条153

三、定期审核 第四百三十一条154

四、信赖的人 第四百三十二条154

五、精神障碍的治疗154

(一)治疗方案 第四百三十三条154

(二)没有同意的治疗 第四百三十四条155

(三)紧急情况 第四百三十五条155

(四)离开扶助机构前的面谈 第四百三十六条155

(五)州法 第四百三十七条156

(六)限制行动自由的措施 第四百三十八条156

(七)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百三十九条156

第十二章 成年人保护的机制157

第一节 保护机构和管理权限157

一、成年人保护机构 第四百四十条157

二、监管部门 第四百四十一条157

三、地域管辖 第四百四十二条157

第二节 保护成年人的程序158

第一分节 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保护程序158

一、通知的权利义务 第四百四十三条158

二、对主管权限的审核 第四百四十四条158

三、临时措施 第四百四十五条159

四、程序规则 第四百四十六条159

五、听取意见 第四百四十七条159

六、合作义务和行政协助 第四百四十八条160

七、机构内的专家鉴定 第四百四十九条160

八、代理人 第四百四十九条a160

九、查询资料 第四百四十九条b160

十、通知义务 第四百四十九条c161

第二分节 法院的保护程序161

一、诉讼标的和诉讼资格 第四百五十条161

二、诉讼理由 第四百五十条a161

三、起诉的期限 第四百五十条b161

四、暂停执行的效力 第四百五十条c162

五、初审法院的查问;重新决定 第四百五十条d162

六、扶助安置的特殊规定 第四百五十条e162

第三分节 通用的规定162

第四百五十条f162

第四分节 执行163

第四百五十条g163

第三节 对第三人的效力与协作义务163

一、秘密和信息 第四百五十一条163

二、保护措施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四百五十二条163

三、协作义务 第四百五十三条164

第四节 法律责任164

一、原则 第四百五十四条164

二、时效 第四百五十五条164

三、按照委托确定的责任 第四百五十六条165

第三编 继承法167

第一分编 继承人169

第十三章 法定继承169

一、血亲169

(一)直系卑亲属 第四百五十七条169

(二)父母 第四百五十八条169

(三)祖父母 第四百五十九条170

(四)最后的继承人 第四百六十条170

第四百六十一条170

二、生存的配偶和登记的同性伴侣 第四百六十二条170

第四百六十三条至第四百六十四条171

三、…… 第四百六十五条171

四、州和市 第四百六十六条171

第十四章 遗嘱处分172

第一节 处分的能力172

一、遗嘱 第四百六十七条172

二、继承协议 第四百六十八条172

三、无效的处分 第四百六十九条172

第二节 可处分的财产173

一、可处分的财产173

(一)范围 第四百七十条173

(二)特留份 第四百七十一条173

(三)…… 第四百七十二条173

(四)向生存配偶的赠与 第四百七十三条174

(五)可处分财产的计算174

1.债务的扣除 第四百七十四条174

2.生前赠与 第四百七十五条174

3.死者的保险 第四百七十六条175

二、继承权的剥夺175

(一)剥夺的原因 第四百七十七条175

(二)剥夺的效力 第四百七十八条175

(三)举证责任 第四百七十九条175

(四)被剥夺继承权的人资不抵债 第四百八十条176

第三节 处分方式176

一、一般情形 第四百八十一条176

二、费用和条件 第四百八十二条176

三、继承人的指定 第四百八十三条177

四、遗赠177

(一)遗赠的内容 第四百八十四条177

(二)交付 第四百八十五条177

(三)遗赠与遗产的关系 第四百八十六条178

五、普通的替代继承 第四百八十七条178

六、委托的替代继承178

(一)指定的后继承人 第四百八十八条178

(二)替代继承的开始 第四百八十九条178

(三)担保 第四百九十条179

(四)交付的效力179

1.有交付义务的先继承人 第四百九十一条179

2.指定的后继承人 第四百九十二条179

(五)无判断能力的直系卑亲属 第四百九十二条a179

七、基金 第四百九十三条180

八、继承协议180

(一)继承人的指定和遗赠 第四百九十四条180

(二)放弃继承权的协议180

1.意义 第四百九十五条180

2.协议的依法失效 第四百九十六条180

3.债权人的权利 第四百九十七条181

第四节 死因处分的形式181

一、遗嘱181

(一)遗嘱的形式181

1.一般规定 第四百九十八条181

2.公证遗嘱181

(1)文书的制作 第四百九十九条181

(2)公职人员的协作 第五百条181

(3)证人的协作 第五百零一条182

(4)未经立遗嘱人审阅或签名的遗嘱 第五百零二条182

(5)协作公证遗嘱的人 第五百零三条182

(6)公证遗嘱的保管 第五百零四条183

3.自书遗嘱 第五百零五条183

4.口述遗嘱183

(1)最后处分 第五百零六条183

(2)后续措施 第五百零七条183

(3)遗嘱的失效 第五百零八条184

(二)撤销和销毁184

1.遗嘱的撤销 第五百零九条184

2.遗嘱的销毁 第五百一十条184

3.后设立的遗嘱文书 第五百一十一条184

二、继承协议184

(一)形式 第五百一十二条184

(二)解除和废除185

1.生前解除和废除185

(1)通过协议或遗嘱 第五百一十三条185

(2)因不履行协议 第五百一十四条185

2.处分人死亡在后 第五百一十五条185

三、自由处分份额的减少 第五百一十六条185

第五节 遗嘱执行人186

一、遗嘱执行人的指定 第五百一十七条186

二、权利范围 第五百一十八条186

第六节 死因处分的无效及扣减186

一、无效之诉186

(一)无处分能力,违反法律或道德的处分 第五百一十九条186

(二)形式上的瑕疵187

1.一般规定 第五百二十条187

2.自书遗嘱 第五百二十条a187

(三)无效之诉的时效 第五百二十一条187

二、扣减之诉188

(一)扣减之诉的条件188

1.一般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188

2.对特留份继承人的赠与 第五百二十三条188

3.继承人的债权人之权利 第五百二十四条188

(二)扣减之诉的效力188

1.一般规定 第五百二十五条188

2.特定物的遗赠 第五百二十六条189

3.生前赠与189

(1)扣减之情形 第五百二十七条189

(2)返还 第五百二十八条189

4.死亡保险金 第五百二十九条189

5.用益权及定期金的赠与 第五百三十条189

6.替代继承 第五百三十一条190

(三)扣减的顺序 第五百三十二条190

(四)扣减之诉的时效 第五百三十三条190

第七节 继承协议之诉190

一、生前移交财产 第五百三十四条190

二、扣减和返还191

(一)扣减 第五百三十五条191

(二)返还 第五百三十六条191

第二分编 继承192

第十五章 继承的开始192

一、继承开始的事由 第五百三十七条192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 第五百三十八条192

三、继承人的要件192

(一)能力192

1.权利能力 第五百三十九条192

2.继承资格的丧失193

(1)丧失之原因 第五百四十条193

(2)对直系卑亲属的效力 第五百四十一条193

(二)继承开始时尚生存193

1.继承人 第五百四十二条193

2.受赠人 第五百四十三条194

3.胎儿 第五百四十四条194

4.替代继承 第五百四十五条194

四、宣告失踪194

(一)对失踪人的继承194

1.判决许可占有和担保 第五百四十六条194

2.返还 第五百四十七条195

(二)失踪人的继承权利 第五百四十八条195

(三)两种情形的关联 第五百四十九条195

(四)法定程序 第五百五十条196

第十六章 继承的效力197

第一节 保全措施197

一、一般规定 第五百五十一条197

二、遗产的封存 第五百五十二条197

三、遗产的清单 第五百五十三条197

四、按规定管理遗产198

(一)一般规定 第五百五十四条198

(二)继承人不明 第五百五十五条198

五、遗嘱的开启199

(一)呈交义务 第五百五十六条199

(二)遗嘱的开启 第五百五十七条199

(三)通知权利人 第五百五十八条199

(四)遗产的交付 第五百五十九条199

第二节 遗产的取得200

一、遗产的取得200

(一)继承人 第五百六十条200

(二)(废除)第五百六十一条200

(三)受赠人200

1.遗赠的取得 第五百六十二条200

2.遗赠的标的 第五百六十三条201

3.债权人的权利 第五百六十四条201

4.扣减 第五百六十五条201

二、拒绝继承201

(一)拒绝的声明201

1.拒绝的权利 第五百六十六条201

2.拒绝的期限201

(1)一般规定 第五百六十七条201

(2)制作遗产清单情形 第五百六十八条202

3.拒绝权的转移 第五百六十九条202

4.拒绝的形式 第五百七十条202

(二)拒绝权的失效 第五百七十一条202

(三)共同继承人之一拒绝 第五百七十二条203

(四)所有最先顺位法定继承人拒绝继承203

1.一般规定 第五百七十三条203

2.尚生存配偶的权利 第五百七十四条203

3.拒绝继承而使后顺位继承人获利 第五百七十五条203

(五)拒绝期限的延长 第五百七十六条204

(六)遗赠的拒绝 第五百七十七条204

(七)债权人的保护 第五百七十八条204

(八)拒绝继承的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204

第三节 遗产清单205

一、制作遗产清单的条件 第五百八十条205

二、制作程序205

(一)遗产清单 第五百八十一条205

(二)公示催告 第五百八十二条205

(三)对债权和债务的清查 第五百八十三条205

(四)清查的结果 第五百八十四条206

三、制作遗产清单期间继承人的地位206

(一)遗产的管理 第五百八十五条206

(二)执行和诉讼;时效 第五百八十六条206

四、遗产清单的效力206

(一)意思表示的期限 第五百八十七条206

(二)继承人的声明 第五百八十八条206

(三)接受遗产清单继承的效力207

1.根据清单承担义务 第五百八十九条207

2.财产清单之外的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207

五、对保证债务的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207

六、州或市镇取得遗产 第五百九十二条207

第四节 法定清算208

一、清算的条件208

(一)根据继承人的请求 第五百九十三条208

(二)根据被继承人之债权人的请求第五百九十四条208

二、法定清算的程序208

(一)管理 第五百九十五条208

(二)一般清算方式 第五百九十六条209

(三)按破产规则进行清算 第五百九十七条209

第五节 返还遗产之诉209

一、诉讼要件 第五百九十八条209

二、诉讼的效力 第五百九十九条209

三、诉讼时效 第六百条210

四、受遗赠人的返还遗产之诉 第六百零一条210

第十七章 遗产的分割211

第一节 分割前的继承人团体211

一、继承的效力211

(一)继承人团体 第六百零二条211

(二)继承人的责任 第六百零三条211

二、请求分割遗产 第六百零四条211

三、分割的推迟 第六百零五条212

四、共同生活者的权利 第六百零六条212

第二节 遗产分割的方法212

一、一般规定 第六百零七条212

二、遗产分割的规则212

(一)被继承人的处分 第六百零八条212

(二)主管机构的协作 第六百零九条213

三、遗产分割的方法213

(一)继承人的权利平等 第六百一十条213

(二)份额的构成 第六百一十一条213

(三)某些遗产的分配及出售 第六百一十二条214

(四)生存配偶分得住房和家具 第六百一十二条a214

四、特定物品的分割规则215

(一)不得分离的物品及家族文件 第六百一十三条215

(一)之二、农业财产 第六百一十三条a215

(二)被继承人对继承人的债权 第六百一十四条215

(三)设定担保之遗产 第六百一十五条215

(废除)第六百一十六条215

(四)不动产216

1.折价216

(1)价格的计算 第六百一十七条216

(2)估价程序 第六百一十八条216

(五)农场和农用不动产 第六百一十九条216

第六百二十条至第六百二十五条216

第三节 补偿216

一、补偿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216

二、无继承资格或拒绝继承时的补偿 第六百二十七条217

三、补偿之要件217

(一)实物或作价 第六百二十八条217

(二)赠与超过应继份额 第六百二十九条217

(三)补偿的计算方法 第六百三十条217

四、教育费用 第六百三十一条218

五、日常馈赠 第六百三十二条218

第六百三十三条218

第四节 分割终结及其效力218

一、分割终结218

(一)分割协议 第六百三十四条218

(二)继承份额的协议 第六百三十五条218

(三)继承开始前缔结的协议 第六百三十六条219

二、共同继承人之间的担保219

(一)担保义务 第六百三十七条219

(二)分割协议的撤销 第六百三十八条219

三、对第三人的责任220

(一)连带责任 第六百三十九条220

(二)继承人之间的追偿 第六百四十条220

第四编 物权法221

第一分编 所有权223

第十八章 总则223

一、所有权的内容223

(一)一般情况 第六百四十一条223

(二)动物 第六百四十一条a223

二、所有权的范围224

(一)组成部分 第六百四十二条224

(二)天然孳息 第六百四十三条224

(三)从物224

1.定义 第六百四十四条224

2.例外 第六百四十五条224

三、数个所有权人224

(一)按份共有224

1.共有人之间的关系 第六百四十六条224

2.使用和管理规则 第六百四十七条225

3.日常管理行为 第六百四十七条a225

4.重大的管理行为 第六百四十七条b226

5.工程事务226

(1)必要的工程 第六百四十七条c226

(2)有益的工程 第六百四十七条d226

(3)为美观和方便的工程 第六百四十七条e227

6.对物的处分 第六百四十八条227

7.费用及支出的分担 第六百四十九条228

8.约束力;不动产登记簿中的备注第六百四十九条a228

9.开除出共同关系228

(1)共有人 第六百四十九条b228

(2)其他权利人 第六百四十九条c229

10.共有关系的终止229

(1)分割请求权 第六百五十条229

(2)分割方式 第六百五十一条230

(3)家养动物 第六百五十一条a230

(二)共同共有230

1.情形 第六百五十二条230

2.效力 第六百五十三条231

3.终止 第六百五十四条231

(三)农场和农用不动产的共有 第六百五十四条a231

第十九章 土地所有权232

第一节 标的物的取得及丧失232

一、标的物232

(一)不动产 第六百五十五条232

(二)从属不动产的所有权 第六百五十五条a233

二、所有权的取得233

(一)登记 第六百五十六条233

(二)取得方式233

1.让与 第六百五十七条233

2.先占 第六百五十八条233

3.新生土地 第六百五十九条234

4.滑坡234

(1)一般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234

(2)持续滑坡 第六百六十条a234

(3)重新勘界 第六百六十条b234

5.取得时效235

(1)普通时效 第六百六十一条235

(2)特殊时效 第六百六十二条235

(3)时效期间 第六百六十三条235

6.无主物及公物 第六百六十四条235

(三)登记请求权 第六百六十五条236

三、所有权的消灭 第六百六十六条236

四、司法措施236

(一)所有权人不明 第六百六十六条a236

(二)法定机构不健全 第六百六十六条b237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的效力237

一、土地所有权的范围237

(一)一般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237

(二)界限237

1.界限之标示 第六百六十八条237

2.划界义务 第六百六十九条238

3.共同界限 第六百七十条238

(三)土地上的建筑物238

1.土地及建筑材料238

(1)所有权 第六百七十一条238

(2)补偿 第六百七十二条238

(3)土地所有权的授予 第六百七十三条239

2.建筑物的越界 第六百七十四条239

3.地上权 第六百七十五条239

4.管道 第六百七十六条239

5.轻型建筑物 第六百七十七条240

(四)植物的种植 第六百七十八条240

(五)所有权人的责任241

1.超越权利 第六百七十九条241

2.合法经营 第六百七十九条a241

二、所有权的限制241

(一)一般情况 第六百八十条241

(二)让与之限制;法定优先购买权242

1.原则 第六百八十一条242

2.权利的行使 第六百八十一条a242

3.变更与放弃 第六百八十一条b242

4.共有和地上权 第六百八十二条243

5.农场及农用土地 第六百八十二条a243

第六百八十三条243

(三)相邻关系244

1.过度损害 第六百八十四条244

2.挖掘和建造244

(1)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五条244

(2)州法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六条244

3.植物244

(1)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七条244

(2)州法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八条245

4.水流 第六百八十九条245

5.排水 第六百九十条245

6.穿越土地的线路和管道246

(1)容忍义务 第六百九十一条246

(2)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保护 第六百九十二条246

(3)新情况 第六百九十三条246

7.通行权247

(1)必要的通行 第六百九十四条247

(2)其他通行 第六百九十五条247

(3)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备注 第六百九十六条247

8.围栏 第六百九十七条247

9.设施之维护 第六百九十八条247

(四)进入他人土地248

1.森林和牧场 第六百九十九条248

2.找回失物等 第七百条248

3.必要之情形 第七百零一条248

(五)公法上的限制248

1.一般情况 第七百零二条248

2.土地改良 第七百零三条248

三、水泉249

(一)所有权和役权 第七百零四条249

(二)改道 第七百零五条249

(三)水泉的截断249

1.损害赔偿 第七百零六条249

2.恢复原状 第七百零七条250

(四)共有水泉 第七百零八条250

(五)水泉的使用 第七百零九条250

(六)必须的用水 第七百一十条250

(七)征收251

1.水泉 第七百一十一条251

2.土地 第七百一十二条251

第三节 建筑物分层所有权251

一、定义及标的物251

(一)定义 第七百一十二条a251

(二)标的物 第七百一十二条b252

(三)处分行为 第七百一十二条c252

二、设立与终止253

(一)设立文书 第七百一十二条d253

(二)界限和份额 第七百一十二条e253

(三)终止 第七百一十二条f254

三、管理及使用254

(一)适用规定 第七百一十二条g254

(二)共同费用和支出255

1.确定和分摊 第七百一十二条h255

2.分摊费用的担保255

(1)法定抵押权 第七百一十二条i255

(2)留置权 第七百一十二条k256

(三)共有人团体的行为能力 第七百一十二条l256

四、组织256

(一)共有人大会256

1.权限及章程 第七百一十二条m256

2.会议的召集及主持 第七百一十二条n257

3.表决权的行使 第七百一十二条o257

4.法定人数 第七百一十二条p257

(二)管理人258

1.管理人的任命 第七百一十二条q258

2.管理人的罢免 第七百一十二条r258

3.管理人的职责258

(1)执行管理使用规则和决议 第七百一十二条s258

(2)对外代表 第七百一十二条t259

第二十章 动产所有权260

一、标的物 第七百一十三条260

二、取得方式260

(一)交付260

1.占有的移转 第七百一十四条260

2.保留所有权的协议260

(1)一般规定 第七百一十五条260

(2)分期付款 第七百一十六条260

(3)占有改定 第七百一十七条261

(二)先占261

1.无主物 第七百一十八条261

2.脱逃的动物 第七百一十九条261

(三)拾得遗失物261

1.公告和寻找261

(1)一般情形 第七百二十条261

(2)动物 第七百二十条a262

2.保管及拍卖 第七百二十一条262

3.所有权的取得和返还 第七百二十二条262

4.埋藏物 第七百二十三条263

5.有科研价值的物 第七百二十四条263

(四)外来物 第七百二十五条264

(五)加工 第七百二十六条264

(六)添附和混合 第七百二十七条264

(七)取得时效 第七百二十八条264

三、动产所有权的丧失 第七百二十九条265

第二分编 他物权266

第二十一章 役权及土地负担266

第一节 地役权266

一、地役权标的物 第七百三十条266

二、设立与终止266

(一)设立266

1.登记 第七百三十一条266

2.设立文书 第七百三十二条267

3.为自己的土地设定地役权 第七百三十三条267

(二)终止267

1一般规定 第七百三十四条267

2.混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267

3.法定终止 第七百三十六条267

三、地役权的效力268

(一)内容268

1.一般规定 第七百三十七条268

2.依据登记 第七百三十八条268

3.需役地的新需求 第七百三十九条268

4.州法及地方习俗 第七百四十条268

5.数个权利人 第七百四十条a268

(二)维护 第七百四十一条269

(三)负担的转移 第七百四十二条269

(四)土地的分割 第七百四十三条270

第七百四十四条270

第二节 用益权及其他役权270

一、用益权270

(一)标的物 第七百四十五条270

(二)设立270

1.一般规定 第七百四十六条270

2.(废除)第七百四十七条271

(三)终止271

1.原因 第七百四十八条271

2.期限 第七百四十九条271

3.补偿 第七百五十条271

4.返还271

(1)返还义务 第七百五十一条271

(2)赔偿责任 第七百五十二条272

(3)费用 第七百五十三条272

5.赔偿请求权的时效 第七百五十四条272

(四)用益权的效力272

1.用益权人的权利272

(1)一般规定 第七百五十五条272

(2)天然孳息 第七百五十六条272

(3)利息 第七百五十七条273

(4)转让 第七百五十八条273

2.虚有权人的权利273

(1)监督权 第七百五十九条273

(2)担保权 第七百六十条273

(3)捐赠和法定用益权的担保 第七百六十一条273

(4)未提供担保的后果 第七百六十二条274

3.财产清单 第七百六十三条274

4.用益权人的义务274

(1)标的物的维持 第七百六十四条274

(2)维护费、税和其他费用 第七百六十五条274

(3)债务的利息 第七百六十六条275

(4)保险 第七百六十七条275

(五)特别情形275

1.不动产275

(1)孳息 第七百六十八条275

(2)用途 第七百六十九条275

(3)森林 第七百七十条275

(4)矿山 第七百七十一条276

2.消耗物及估价物 第七百七十二条276

3.债权276

(1)收益范围 第七百七十三条276

(2)清偿及再投资 第七百七十四条277

(3)债权的转让 第七百七十五条277

二、居住权277

(一)一般情况 第七百七十六条277

(二)居住权的范围 第七百七十七条277

(三)费用 第七百七十八条278

三、地上权278

(一)标的物及登记 第七百七十九条278

(二)设立文书 第七百七十九条a278

(三)内容、范围及备注 第七百七十九条b278

(四)期限届满之效力279

1.建筑物的归属 第七百七十九条c279

2.补偿金 第七百七十九条d279

第七百七十九条e280

(五)提前收回280

1.条件 第七百七十九条f280

2.收回权利的行使 第七百七十九条g280

3.其他情形 第七百七十九条h280

(六)租金之担保280

1.设立抵押的请求权 第七百七十九条i280

2.抵押权的登记 第七百七十九条k281

(七)最长期限 第七百七十九条1281

四、对他人土地上水泉的权利 第七百八十条281

五、其他役权 第七百八十一条281

六、司法措施 第七百八十一条a282

第三节 土地负担282

一、标的物 第七百八十二条282

二、设立与终止282

(一)设立282

1.取得和登记 第七百八十三条282

2.公法上的土地负担 第七百八十四条283

第七百八十五条283

(二)终止283

1.一般规定 第七百八十六条283

2.清偿283

(1)债权人请求清偿的权利 第七百八十七条283

(2)债务人请求清偿的权利 第七百八十八条284

(3)清偿的价额 第七百八十九条284

3.时效 第七百九十条285

三、效力285

(一)债权人的权利 第七百九十一条285

(二)债务人的变更 第七百九十二条285

第二十二章 不动产担保286

第一节 一般规定286

一、条件286

(一)形式 第七百九十三条286

(二)担保之债权286

1.本金 第七百九十四条286

2.利息 第七百九十五条286

(三)标的物287

1.用于担保的不动产 第七百九十六条287

2.特定性287

(1)单个不动产 第七百九十七条287

(2)数个不动产 第七百九十八条287

3.农业不动产 第七百九十八条a287

二、设立与终止288

(一)设立288

1.登记 第七百九十九条288

2.共有 第八百条288

(二)终止 第八百零一条288

(三)不动产整理288

1.担保的移转 第八百零二条288

2.债务人宣告废止 第八百零三条289

3.金钱补偿 第八百零四条289

三、效力289

(一)债权人权利的范围 第八百零五条289

(二)房租和地租 第八百零六条289

(三)无时效限制 第八百零七条290

(四)保全290

1.不动产贬值290

(1)保全措施 第八百零八条290

(2)担保和恢复原状 第八百零九条290

2.所有权人无过错之价值贬损 第八百一十条291

3.小部分土地的剔除 第八百一十一条291

(五)后设立的物权 第八百一十二条292

(六)担保的顺位292

1.效力 第八百一十三条292

2.次序 第八百一十四条292

3.顺位的空缺 第八百一十五条292

(七)担保的实现293

1.实现方式 第八百一十六条293

2.价金的分配 第八百一十七条293

3.担保的范围 第八百一十八条293

4.必要费用的担保 第八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