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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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法典型案例
  • 吴鹏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ISBN:7300045057
  • 出版时间:2003
  • 标注页数:368页
  • 文件大小:21MB
  • 文件页数:3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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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行政复议3

第一章 行政复议概述3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历史发展和基本原则3

二、行政复议机构与行政复议参加人6

三、行政复议范围10

四、行政复议管辖12

五、行政复议程序14

第二章 行政复议法律应用21

一、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21

二、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3

三、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5

四、对行政许可不服,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7

五、对行政确认不服,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0

六、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2

七、行政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4

八、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36

九、对行政处分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38

十、申请复议,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40

十一、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43

十二、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45

十三、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48

十四、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51

十五、对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管辖53

十六、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管辖56

十七、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58

十八、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61

十九、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需要经过复议机关批准63

二十、复议决定对于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66

二十一、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可以变更69

二十二、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方式72

二十三、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一般为60天74

二十四、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77

二十五、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80

第一章 行政赔偿概述85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发展阶段85

第二编 行政赔偿85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86

三、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88

四、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89

五、我国行政赔偿的当事人90

六、我国行政赔偿的程序93

七、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95

一、国家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97

第二章 行政赔偿法律应用97

二、精神损害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99

三、间接损失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101

四、国家对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103

五、国家对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105

六、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致他人伤亡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107

七、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警械所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108

八、国家对行政机关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110

九、国家对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所造成损失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111

十、国家对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113

十一、国家对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行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115

十二、国家对违法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行为应负赔偿责任117

十三、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19

十四、国家对相对人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20

十五、国家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负赔偿责任121

十六、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请求权人为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123

十七、法人被终止的、赔偿请求权人为承受其权利者124

十八、发生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作出致害行为的机关126

十九、共同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共同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127

二十、授权组织的致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该授权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129

二十一、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130

二十二、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或者撤销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132

二十三、单独提起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必须先行向行政机关提出134

二十四、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35

二十五、赔偿请求人既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口头形式请求赔偿137

二十六、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可在3个月内起诉139

二十七、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人(组织)负有受追偿义务140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历史发展和基本原则145

第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145

第三编 行政诉讼145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50

三、行政诉讼管辖157

四、行政诉讼参加人161

五、行政诉讼证据167

六、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172

七、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176

八、行政诉讼执行185

九、行政赔偿诉讼191

十、涉外行政诉讼193

第二章 行政诉讼法律应用195

一、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95

二、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98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02

四、高等院校拒绝颁发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05

五、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08

六、行政机关没有发给抚恤金,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11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14

八、对行政许可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17

九、对行政裁决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20

十、对行政征收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22

十一、对行政确认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25

十二、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27

十三、行政机关拒不作出行政奖励,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30

十四、经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33

十五、对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35

十六、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38

十七、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41

十八、对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43

十九、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45

二十、审判工作受到严重干扰,人民法院可以请求管辖权的转移248

二十一、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具有原告资格251

二十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具有原告资格254

二十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资格256

二十四、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邻权,相邻权人具有原告资格259

二十五、“其他组织”的诉讼代表人具有原告资格262

二十六、合资企业的内部权利人具有原告资格265

二十七、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机构具有原告资格267

二十八、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原告资格270

二十九、派出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派出机构为被告273

三十、没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他组织行使职权,该行政机关为被告276

三十一、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278

三十二、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被告281

三十三、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284

三十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288

三十五、行政诉讼所特有的证据形式:现场笔录291

三十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294

三十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297

三十八、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300

三十九、人民法院可以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303

四十、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307

四十一、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309

四十二、当事人对依申请行政行为不服的起诉条件312

四十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相对人起诉的方式314

四十四、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制作、不送达法律文书,相对人起诉的方式318

四十五、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20

四十六、撤回复议申请后,法定期间内重新提出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受理323

四十七、行政机关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326

四十八、行政机关未告知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328

四十九、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331

五十、涉及商业秘密的行政案件,不公开审理334

五十一、审判人员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336

五十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339

五十三、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342

五十四、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地方性法规的适用345

五十五、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规章348

五十六、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350

五十七、被告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限期履行353

五十八、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356

五十九、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359

六十、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362

六十一、人民检察院对行政判决可以提起抗诉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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