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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
  • 杨大明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25926
  • 出版时间:2011
  • 标注页数:702页
  • 文件大小:41MB
  • 文件页数:727页
  • 主题词:贸易法-研究生-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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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序言1

1 国际货物买卖与英国法1

2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1

3 货物销售/买卖的基本概念5

3.1 “货物买卖合约”(contract of sale)与“货物销售/买卖”(sale)的区别5

3.2 货物买卖合约与“馈赠”(gift)的区别6

3.3 货物买卖合约与“以物易物”(barter)的区别6

3.4 货物买卖合约与“提供服务”(supply of services)的区别7

3.5 货物买卖合约与“代理”(agency)的区别9

3.6 货物买卖合约与“租用”(hire)或“分期付款租购”(hire purchase)的别10

3.7 货物买卖合约与“托管”(bailment)、“质押”(pledge)及类似做法的区别10

4 CIF,C&F与FOB历史简介11

5 集装箱运输的兴起12

6 买卖双方对掌握航运的好处14

6.1 掌握航运能提高贸易的利润、灵活性、机动性15

6.2 争取对自己有利的买卖合约条文,或为谋利,或为方便16

6.2.1 无单交货16

6.2.2 货损货差18

6.2.3 装卸时间/滞期费18

6.3 防止或减少假提单的受骗21

6.4 防止或减少航运风险之一:租用状况良好的船舶24

6.5 防止或减少航运风险之二:船东经济困难或倒闭26

6.6 防止或减少航运风险之三:鬼船28

6.7 防止或减少航运风险之四:海盗29

7 外贸人士掌握租约运输的难处31

8 中国外贸面对的困境与基本解决的建议34

9 国际商会的Incoterms37

第二章 CIF买卖43

1 简介43

1.1 卖方交出付运单证可获支付先例45

1.2 CIF的有关疑问45

2 先例对CIF的权威定义46

3 国际商会Incoterms 2010年的标准条文49

4 货物风险的转移54

5 单证买卖下对单证的要求56

5.1 付运单证必须给予买方一个持续性的单证保障(continuous documentary protection)56

5.2 付运单证必须严格且明确符合买卖合约要求59

5.2.1 付运单证严格性是否适用“极轻微”的说法?60

5.2.2 “极轻微”说法适用与否的利弊62

5.2.3 其他方面的严格性:涂改过的付运单证不被接受63

5.3 买卖合约明示条文容许卖方为不符付运单证作出履约保证作为替代63

5.4 付运单证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与有效64

5.4.1 不真实与不准确的提单64

5.4.2 不真实与准确提单下买方的救济66

5.4.3 不合法或/与无效的付运单证68

6 卖方何时要交出付运单证70

6.1 默示地位71

6.2 明示规定72

6.3 无单放货买卖双方谁提供保函?72

7 卖方在何处交出付运单证?74

8 何种付运单证?75

8.1 保单77

8.1.1 普通法地位要求的投保范围77

8.1.2 Incoterms地位或其他买卖合约明示要求的投保范围78

8.1.3 保单与保险证明80

8.1.4 保单/保险证明必须提供持续性的单证保障82

8.2 发票83

8.3 提单84

9 提单的类别与实际内容86

9.1 “租约提单”与“班轮提单”86

9.2 “持有人提单”、“不记名提单”与“记名提单”89

9.2.1 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如何填写决定是什么类别的提单89

9.2.2 记名提单在英国法律地位与美国立法地位的异同89

9.2.3 不记名提单在提单收货人一栏的填写与背书90

9.2.4 美国《提单法》对不记名提单的详尽条文91

9.2.5 CIF/CFR买卖的付运单证必须是一份不记名与可以转让的提单91

9.2.6 买卖合约约定交货单会导致不被视为是CIF买卖的危险92

9.3 “正本提单”与“副本提单”95

9.4 提单的实际内容与CIF/CFR卖方必须作出一个合理与恰当付运的责任96

9.4.1 提单内容要求之一:运费已预付等保障买方的批注98

9.4.2 提单内容要求之二:货物已经付运100

9.4.3 提单内容要求之三:买卖合约的装港101

9.4.4 提单内容要求之四:买卖合约的目的地/卸港102

9.4.4.1 订明目的地的情况102

9.4.4.2 订明一个地理范围内的卸港谁有权选择?103

9.4.4.3 买方选择目的地对卖方的危险104

9.4.4.4 船舶进不了订明目的地/卸港104

9.4.4.5 有“邻近条文”的情况105

9.4.5 提单内容要求之五:船东有权转运的情况106

9.4.6 提单内容要求之六:正常的航线107

9.4.6.1 买卖合约有“直航”的要求108

9.4.6.2 提单有广泛绕航权力条文的情况109

9.4.7 提单内容要求之七:适合的船舶110

9.4.8 提单内容要求之八:货物要装在船舱内112

9.4.9 提单内容要求之九:确是买卖合约的货物112

9.4.9.1 货物本身的描述112

9.4.9.2 货物的重量/数量112

9.4.10 提单内容要求之十:清洁提单114

9.4.11 提单内容要求之十一:付运日期117

9.4.11.1 什么是付运日期?117

9.4.11.2 付运日期是买卖合约的条件条文117

9.4.11.3 倒签提单的恶行118

9.4.11.4 延长付运日期的条文118

9.4.11.5 不可抗力延长付运日期的条文119

9.4.11.6 Laycan120

10 买方拒绝接收付运单证的相关问题121

10.1 卖方交单被拒可否再次交单的疑问121

10.2 买方能够合法拒绝何种付运单证?122

10.3 拒单与拒货的弃权/禁止翻供问题123

11 买方支付货款125

11.1 1979年《货物销售法》地位125

11.2 买方可否坚持检查货物后才支付货款?126

11.3 买方检查货物后发觉货不对版怎样取回已支付的货款?126

11.4 货物已毁灭CIF/CFR买方是否仍要接收付运单证与支付货款?128

11.5 买方保留提单必须支付货款129

12 划归通知/付运宣告?130

12.1 什么是划归通知/付运宣告?130

12.2 划归通知/付运宣告的内容132

12.3 CIF/CFR卖方可否收回并作出另一个划归通知133

12.4 难去肯定CIF/CFR卖方违约的时间135

13 CIF买方除货款外要承担的其他费用138

13.1 滞期费138

13.2 卸货费用139

13.3 出口税/进口税139

13.4 其他费用139

14 有改动CIF买卖140

第三章 FOB买卖145

1 先例对FOB的权威定义145

2 FOB买卖的特征147

2.1 概述147

2.2 买方可否要求卖方在装港交货,不必装上船舶148

2.3 费用的分摊149

2.4 风险的分摊150

2.5 FOB买方最重要的责任:租用与派遣船舶去装港150

2.6 其他FOB与CIF买卖的异同151

3 国际商会Incoterms 2010年的标准条文153

4 FOB买方责任之一:派遣船舶157

4.1 买方必须预先通知卖方有关派遣船舶159

4.1.1 买卖合约不订明也有默示要求159

4.1.2 买卖合约订明是条件条文160

4.1.3 预先通知必须是诚实与根据合理依据161

4.1.4 预先通知卖方派遣船舶必须是有效161

4.2 不能够履约的船舶162

4.3 不能让卖方在付运日期内装货的船舶163

4.4 付运日期164

4.4.1 FOB买卖由买方决定付运日期中准确的付运时间165

4.4.2 合约订明由卖方决定的例外165

4.4.3 派遣的船舶何谓准时?165

4.4.4 派遣船舶如果不准时卖方的应对166

4.4.5 杨良宜先生一个非常详尽的裁决167

4.5 装港拥挤如何影响派遣船舶是否准时?170

4.6 针对不准时派遣船舶风险办法之一:买卖合约允许延长付运时间172

4.7 针对不准时派遣船舶风险办法之二:货价上升尽早派遣173

4.8 针对不准时派遣船舶风险办法之三:另租替代船舶173

4.9 针对不准时派遣船舶风险办法之四:盯紧租船条文的船期175

4.10 卖方在派遣船舶准时情况下的责任176

4.11 适合的船舶177

4.12 贮存的费用、利息损失与保费178

4.13 FOB买卖下的卸港180

4.14 不适合船舶例子:《程租合约》一书的介绍182

5 FOB卖方责任之一:指定装货地点182

5.1 买卖合约订明装货地点的情况183

5.2 买卖合约订明装港,但装货地点(泊位)不说明的情况185

5.3 买卖合约订明装港是一个广泛地区的情况185

5.3.1 买卖合约不说明谁有权选择应由买方选择185

5.3.2 卖方如果有选择权只能选一个装港与一个泊位188

5.3.3 卖方如果对装港有选择权必须准时指定189

5.3.4 卖方指定装港后不能再更改189

6 FOB卖方责任之二:提供买卖合约的货物190

7 FOB卖方责任之三:负责货物装上船舶前一切费用196

8 FOB卖方责任之四:承担货物装上船舶前的风险197

8.1 货物保险197

8.2 货物装上船舶作业时损坏的情况197

8.3 船舶延误抵达装港导致备妥的货物损坏199

9 FOB卖方责任之五:尽快装货200

9.1 允许FOB卖方延误装货会造成卖方选择付运日期200

9.2 明示条文规定FOB卖方延误装货买方不得终断买卖合约204

9.3 程租合约内经常会有的Jupiter条文204

10 FOB卖方责任之六:提供付运单证给买方206

10.1 FOB卖方要尽快提供付运单证206

10.2 FOB卖方不尽快提供付运单证是否违反条件条文?207

10.3 单证有不符点FOB买方可否拒绝?207

10.3.1 单证不符点必须本身是构成条件条文的破坏208

10.3.2 FOB买卖合约订明对付运单证的要求209

10.3.3 FOB买卖可要求的付运单证210

10.4 FOB买方拒绝单证后的应对210

10.4.1 FOB买方需要尽快处理货物才能把租用的船舶还船或完成航次210

10.4.2 FOB买方已经无单取货可否拒绝付运单证211

第四章 货物质量与拒绝接收货物213

1 法律的默示责任213

1.1 来自1893年《货物销售法》213

1.2 来自1979年《货物销售法》214

1.3 来自1994年《货物销售法与供应法》215

1.4 来自普通法/案例法216

2 条件条文和保证条文220

3 英国《货物销售法》的默示责任/条件介绍222

4 默示责任/条件之一:符合描述或/与样本224

4.1 序言224

4.2 1893年立法的原意225

4.3 何谓以货物描述进行买卖?226

4.4 为何要区分?227

4.5 什么是货物描述?228

4.6 付运日期、付运港口、浮动货物、舱底货物等属于货物描述232

4.6.1 付运日期232

4.6.2 付运港口234

4.6.3 浮动货物234

4.6.4 舱底货物235

4.7 货物的杂质、变质、次质、损坏等不符合买卖合约货物描述235

4.7.1 构成不符合货物描述的先例236

4.7.2 不构成不符合货物描述的先例237

4.8 总结货物符合描述的默示责任/条件239

5 默示责任/条件之二:“可商售质量”与“满意质量”240

5.1 1893年与1979年《货物销售法》的有关措辞/文字240

5.2 何谓“可商售质量”?241

5.2.1 针对多种用途的种类货物241

5.2.2 针对一种用途的特定货物243

5.3 针对多种等级的货物244

5.4 “可商售”定义的难处244

5.5 1994年《货物销售法与供应法》改为“满意质量”245

6 默示责任/条件之三:货物适合买方用途247

6.1 是否合理依赖卖方的判断?248

6.2 在描述/质量适合买方用途方面轻微违约的情况250

7 总结《货物销售法》的默示责任/条件251

8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拒货253

8.1 买方拒绝付运单证253

8.2 买方拒绝接收货物255

8.2.1 卖方必须提供合理机会让买方对货物作出检验255

8.2.2 买方的检验包括了什么与费用的分摊256

8.2.3 国际货物买卖的合理地点与时间让买方对货物作出检验256

8.2.4 国际货物买卖合理地点对货物检验在卸港对卖方造成的不便与危险258

8.2.5 卖方减低货物被拒绝接收风险做法之一:“装港检验证书为终”条文259

8.2.5.1 这种条文的措辞/文字与作用259

8.2.5.2 这种条文对卖方的好处260

8.2.5.3 这种条文对买方的好处261

8.2.5.4 这种条文对买方的不利之处261

8.2.5.5 买方对这种条文的措辞/文字必须小心262

8.2.5.6 买方回避这条文方法之一:攻击装港检验的证明263

8.2.5.6.1 有关先例之一:Veba v Petrotrade263

8.2.5.6.2 有关先例之二:AWB(International)Ltd v. Tradesmen International(PVT)Ltd264

8.2.5.7 买方回避这种条文方法之二:区分货物质量与描述266

8.2.5.8 买方回避这条文方法之三:以侵权起诉检验人269

8.2.5.9 买方回避这条文方法之四:依赖所谓货物应能承受合理运输过程而不会变坏的默示条文269

8.2.6 卖方减低货物被拒绝接收风险做法之二:禁示买方拒绝条文270

8.2.7 卖方减低货物被拒绝接收风险做法之三:合约订明违反后的价格调整271

8.2.8 卖方减低货物被拒绝接收风险做法之四:豁免默示条件/责任273

8.3 买方可否接收部分货物与拒绝其余货物?273

8.3.1 何谓“分不开”与“分得开”买卖合约?273

8.3.2 1994年立法的改变:“分不开”合约也可以部分拒绝接收货物275

8.4 买方失去拒绝接收货物权利的情况276

8.4.1 买方的两种弃权:选择性弃权与禁止翻供弃权277

8.4.2 买方如果接收货物就只能向卖方索赔金钱上的损失278

8.4.3 情况之一:向卖方显示已接受货物[Section 35(1)(a)]278

8.4.4 情况之二:买方做出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的行动[Section 35(1)(b)]279

8.4.4.1 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行动之一:正常转售的行动280

8.4.4.2 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行动之二:无法归还货物280

8.4.4.3 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行动之三:拒绝接收的通知并不明确肯定282

8.4.4.4 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行动之四:不把提单背书给卖方283

8.4.4.5 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行动之五:继续安排卸货284

8.4.4.6 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行动之六:买方转售已经被拒绝接收的货物285

8.4.4.7 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行动之七:其他实例有关分买方带来给买方的困难286

8.4.5 情况之三:时隔太久才拒绝接收货物(Section 35[4])289

8.4.5.1 付运单证可以发觉货不对版290

8.4.5.2 买方对货不对版货物要求补救或修理291

8.5 买方不必亲自退还货物292

8.6 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后的各种后果292

8.7 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后的恰当做法294

8.7.1 买方已支付货款能以索赔损失或根据复原大原则向卖方取回295

8.7.2 买方向卖方取回支付货款所面对的困境296

8.7.3 买方想减少损失但卖方不合作的困境298

8.7.4 买方无损拒绝接收货物的适当做法298

8.7.4.1 做法之一:与卖方达成“无损害”协议298

8.7.4.2 做法之二:买方作为紧急代理人处置货物299

8.7.4.3 做法之三:买方在买卖合约订明在拒货后有权留置300

8.7.4.4 做法之四:买方向法院申请Mareva或类似禁令300

8.7.4.5 做法之五:买方向法院或仲裁庭申请出售卖方货物或要求卖方提供担保301

9 本章的总结301

第五章 货物/财产转移304

1 财产/货物所有权属谁为何重要?304

1.1 货物买卖的两个不同权利304

1.2 转让财产/货物所有权是根据买卖双方的意图304

1.3 《货物销售法》对现货或不确定货物转让财产/货物所有权的假设305

1.4 合约对方倒闭308

1.4.1 保留货权条文的措辞309

1.4.2 Romalpa先例311

1.4.3 立法/普通法针对保留货权条文的原因与做法313

1.4.4 复杂保留货权条文的不明朗与执行的困难315

1.4.5 国际货物买卖中不记名提单的保留货权做法315

1.5 拥有或占有货物才能依据侵权或1855年《英国提单法》提起诉讼317

2 针对现货买卖双方货物的转让319

3 针对不确定货物买卖双方在货物的转让320

3.1 不确定货物与划归的关系320

3.2 货物划归通知的权威说法322

3.3 什么是无条件的划归324

3.4 针对划归行为的主要先例325

3.5 货物买卖的划归与租船合约的指令船舶326

3.6 造船合约下船舶的划归327

3.7 划归通知的格式327

3.8 什么是买方对划归的同意329

3.9 不被接受的划归通知能否撤回并重新作出?330

4 分不开货物对国际买卖所造成的困难与解决331

4.1 对国际货物买卖的不便332

4.2 不能以衡平法转让来解决333

4.3 美国相关的立法333

4.4 英国在1995年立法的修改333

4.5 合并或减少令不确定货物分得开情况337

4.6 将来货物(future goods)337

4.7 造船合约339

5 CIF/FOB买卖双方货物的转让340

5.1 国际贸易的卖方不愿意装船时财产/货物所有权转让给买方340

5.2 显示意图之一:买卖合约订明341

5.3 显示意图之二:不记名提单的签发342

5.3.1 记名提单的情况343

5.3.2 划归通知的情况343

5.3.3 无单放货的情况343

5.3.4 有信用证的情况344

第六章 风险与受阻345

1 风险与国际货物买卖的关系345

2 风险与保险的关系347

2.1 “可投保利益”包括范围347

2.2 保险如何减少风险347

2.3 卖方通知买方及时投保的责任348

2.4 受保人必须在损失时有“可投保利益”的规定349

2.5 买方有否“可投保利益”的探讨351

3 风险与占有、控制及托管的关系351

4 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352

4.1 CIF/CFR买卖的风险转移352

4.2 FOB买卖的风险转移353

4.3 1980年《联合国货物销售公约》有关风险转移357

4.4 明示条文针对风险转移358

4.4.1 买卖合约意图改变风险分摊的例子359

4.4.2 例子之一:订明货物抵达卸港日期359

4.4.3 例子之二:订明货物抵达卸港才支付全部或余额货款360

4.4.4 例子之三:订明风险在卖方与类似措辞/文字361

4.4.5 例子之四:订明在卸港量重调整最后货价362

4.4.6 例子之五:订明在卸港进行共同检查364

4.4.7 例子之六:订明卖方保证货物状况良好抵达卸港365

4.4.8 例子之七:订明其他关于卸港的事情365

4.4.9 明示条文改变风险分摊的总结366

4.5 卖方并没有转移的风险366

5 对国际货物买卖一般风险分摊的正确做法367

5.1 错误做法的例子367

5.2 详细货物检验报告的重要370

5.3 买方面对货损货差应向谁索赔?371

5.3.1 索赔对象要准确的重要性371

5.3.2 谁才是正确索赔对象?373

5.3.2.1 船舶是索赔对象373

5.3.2.2 谁是承运人:船东或承租人?374

5.3.2.3 卖方是索赔对象378

5.3.2.4 船舶与卖方都是索赔对象379

5.3.2.5 船舶与卖方作为索赔对象有变的情况380

5.3.2.6 保险人赔付后发觉保单不必赔付如何自处?381

6 大批不确定货物的风险转移382

7 FOBS、FOBT或FOBST买卖的风险转移385

8 风险与受阻的关系387

8.1 合约的承诺必须严格执行387

8.2 “合约受阻”的说法388

8.2.1 受阻要件之一:必须是发生了基本或极端的情况改变导致严格履行合约不再是公正与合理389

8.2.2 受阻要件之二:合约受阻成立是把合约杀死390

8.2.3 受阻要件之三:一旦受阻合约马上自动终断390

8.2.4 受阻要件之四:合约受阻不能是来自想依赖受阻说法逃避合约履行的合约方的行为或选择,必须完全是外来的意外事件导致情况变化392

8.2.5 受阻要件之五:合约受阻不能是来自想依赖受阻说法去逃避合约履行的合约方的过错或疏忽394

8.3 在国际货物买卖扩大合约受阻说法的不可抗力条文的重要性394

8.4 CIF/CFR买卖下的合约受阻395

8.5 买卖合约下卖方无法提供货物的风险396

8.5.1 1979年《货物销售法》Section 6与Section 7398

8.5.2 CIF/CFR买卖不同阶段的履行是谁的风险?400

8.5.3 第一阶段:卖方备妥货物在付运前无法提供货物(包括备妥货物灭失/消失)400

8.5.3.1 合约的货物来源明确规定402

8.5.3.2 合约的货物供应来源订得广泛402

8.5.3.3 合约明确的货物来源受到全面或部分禁令不准出口402

8.5.3.4 货物的供应来源只是双方订约时的意图,但没在合约明示403

8.5.3.5 多份买卖合约下部分货物来源因意外事故无法提供404

8.5.3.6 卖方在付运前无法提供货物是否有责任购买浮动货物以履行买卖合约407

8.5.3.7 FOB卖方在付运前无法提供货物(包括备妥货物灭失/消失)410

8.5.4 第二阶段:卖方作出付运后货物损坏或灭失/消失410

8.5.5 第三阶段:卖方作出付运后但在划归通知前货物损坏或灭失/消失411

8.5.6 第四阶段:卖方向买方交出付运单证前货物灭失/消失413

8.6 CIF/CFR卖方其他受阻的情况之一:卖方找不到船舶413

8.7 CIF/CFR卖方其他受阻的情况之二:卖方无法投保414

8.8 CIF/CFR卖方其他受阻的情况之三:卖方无法履行合约内双方估计的履行做法415

8.9 买卖合约其他受阻的情况之四:买方无法开出信用证416

8.10 买卖合约其他受阻的情况之五:合约变为非法418

8.11 买卖合约其他受阻的情况之六:买方无法取得出口或进口许可证420

8.11.1 出口许可证420

8.11.2 进口许可证422

8.11.3 2004年中国巴西毒豆案件的进口许可证问题425

8.11.4 申请许可证的责任是严格或只是恪尽职责?425

8.11.5 其他有关的问题427

8.12 FOB买卖的受阻428

9 Force Majeure条文或/与免责条文429

9.1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条文的作用429

9.2 Force Majeure一词的定义430

9.3 不可抗力条文的例子432

9.4 不可抗力条文的解释435

9.4.1 针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程度的“阻止”与“妨碍”的分别435

9.4.2 不可抗力条文的同类规则438

9.4.2.1 支持这同类规则的原因439

9.4.2.2 豁免同类规则的做法439

9.4.2.3 什么是“同类”441

9.4.3 不可抗力条文与免责条文是否是一样?441

9.4.4 不可抗力条文的举证责任与订约时可以预见不可抗力事件会发生442

9.4.5 作出不可抗力事件通知的要求444

9.4.6 不可抗力条文应包括的内容447

第七章 货物主权(title)448

1 序言448

2 货物主权转让会有什么问题?449

2.1 卖方盗窃、骗取或侵占的货物449

2.2 卖方越权出售451

2.3 出售货物侵犯版权/专利452

2.4 其他卖方无法给买方一个清洁主权的情况452

3 英国法律的起点:保护货物主权455

3.1 英国法律是绝对重视保护私产455

3.2 非法侵占属于严格或绝对的责任456

3.3 非法侵占在TIGA立法下的救济办法456

3.4 在航运与外贸经常见到的非法侵占情况457

3.5 nemo dat的说法459

3.6 nemo dat法律起点与鼓励商业活动的货物买卖有正面矛盾459

3.7 保障无辜买方做法之一:已过时的market overt460

3.8 保障无辜买方做法之二:登记真正财产/货物方的主权461

3.9 保障无辜买方做法之三:尽量减少承认负担或留置权461

3.10 保障无辜买方做法之四:nemo dat说法的例外情况463

3.10.1 nemo dat例外情况之一:禁止翻供(estoppel)463

3.10.2 nemo dat例外情况之二:“可令无效的主权”(voidable title)466

3.10.3 nemo dat例外情况之三:商业代理人(mercantile agent)470

3.10.4 nemo dat例外情况之四:卖方控制货物(seller in possession)472

3.10.5 nemo dat例外情况之五:买方控制货物(buyer in possession)473

3.11 盗窃的货物475

3.12 Rowland v. Divall先例的问题476

4 货物没有负担/债务与买方能安宁占用的保证477

4.1 货物没有负担/债务477

4.2 买方能安宁占用货物,不受干扰477

4.2.1 卖方保证维持多久?478

4.2.2 不受干扰所包括的第三人有谁?478

4.3 损失计算479

5 货物被“侵占”(conversion)或“侵犯”(trespasser)479

5.1 侵占的不同形式479

5.2 侵占是严格责任480

5.3 侵占赔偿计算的特殊对待480

5.3.1 三种不同的救济481

5.3.2 侵占赔偿的“市场价格规定”481

5.3.3 如何取巧?483

5.3.4 无单放货的救济/赔偿484

6 买卖二手船主权纠纷的例子484

第八章 损失赔偿486

1 损失赔偿的大原则486

1.1 因果关系486

1.2 损失遥远性487

1.3 合理减少损失488

1.4 其他损失计算的大原则489

1.4.1 机会损失489

1.4.2 受害方有部分过错490

1.4.3 期望损失与依赖损失491

1.4.4 议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492

1.5 计算真正损失的困难493

1.6 货物/商品买卖损失计算的市场规则494

1.7 CISG的损失计算与市场规则496

2 1979年《货物销售法》的相关条文497

3 救济办法之一:履约指令的救济499

4 救济办法之二:欠下货款的债务追讨502

4.1 做法上优胜之处502

4.2 可追讨货款情况之一:财产/货物所有权已经转让503

4.3 可追讨货款情况之二:合约中明确规定支付日期已届504

4.4 卖方收不到货款去“中止运输”的权利(stoppage in transit)506

5 救济办法之三:损失赔偿508

5.1 按市场规则计算无辜方的损失508

5.1.1 何谓“表面规则”508

5.1.2 何谓“市场”510

5.1.2.1 有关市场解释先例之一:ABD(Metals & Waste)Ltd. v. Anglo Chemical & Ore Co Ltd510

5.1.2.2 有关市场解释先例之二:Contigroup Companies Inc v Glencore A.G511

5.1.3 何谓“可供买卖”(available)?513

5.1.3.1 有关货物数量庞大无法马上买进或转售先例之一:Garnac Grain Co. Inc. v. H. M. F. Faure and Fairclough Ltd513

5.1.3.2 有关货物数量庞大无法马上买进或转售先例之二:Shearson Lehman Hutton Inc. v. Maclaine Watson & Company Ltd(No. 2)514

5.1.3.3 有关货物数量庞大无法马上买进或转售先例之三:Petrotrade v. Stinnes515

5.1.4 市场必须是合约描述的货物516

5.1.5 哪里的市场?518

5.1.6 黑市、现货市场、期货市场与实际货物市场520

5.1.7 浮动货物的市场521

5.1.8 哪一天的市场价格521

5.1.8.1 1979年《货物销售法》规定是违约当天以最后必须履约的一天(last performance date)521

5.1.8.2 最后必须履约的一天说法的先例与解释523

5.1.8.2.1 CIF/CFR买卖下最后必须履约一天524

5.1.8.2.2 FOB买卖确定最后必须履约一天525

5.1.8.2.3 卖方要求延长提供/付运货物或买方要求延误付运货物526

5.1.8.2.4 市场规则与“违约一天计算损失规则”528

5.1.9 1979年《货物销售法》所针对的“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529

5.1.9.1 预期违约的法律与无辜方的两个选择529

5.1.9.2 预期违约下的市场价格还是以最后必须履约一天为准530

5.1.9.3 预期违约被接受后所带来额外的无辜方必须合理减少损失的“责任”531

5.1.9.4 有关先例介绍533

5.2 有可供买卖市场价格下无辜方实际转售或买进价格不予考虑535

5.3 没有可供买卖市场下无辜方索赔真正蒙受的损失536

5.3.1 无辜卖方的真正损失537

5.3.1.1 原买卖合约的利润损失537

5.3.1.2 最后成功转售与有关费用537

5.3.1.3 违约买方作出新要约539

5.3.2 无辜买方的真正损失540

5.3.2.1 无辜买方寻找替代货物的费用540

5.3.2.2 无辜买方另找替代解决办法的费用541

5.3.2.3 无辜买方穷困所导致的额外损失542

5.3.2.4 违约卖方作出新要约543

5.3.2.5 无辜买方在分售合约的损失与分买方的索赔543

5.3.2.5.1 分售合约的利润损失案例之一:Hall v. Pim544

5.3.2.5.2 分售合约的利润损失案例之二:Coastal International Trading v. Maroil545

5.3.2.5.3 分售合约的利润损失案例之三:The“Marine Star”546

5.3.2.5.4 分买方向无辜买方的索赔与诉讼547

5.3.2.6 无辜买方其他的真正损失548

5.4 卖方延误交付/付运与倒签提单的损失计算549

5.5 卖方交付货物质量有缺陷的损失计算554

5.5.1 1979年《货物销售法》的规定554

5.5.2 货物质量有缺陷的贬值555

5.5.3 货物质量有缺陷的真正损失557

5.5.3.1 补救缺陷费用558

5.5.3.2 无辜买方寻找替代货物(或替代解決办法)的费用558

5.5.3.3 无辜买方替代解决办法的额外费用558

5.5.3.4 货物质量有缺陷带来的罚款559

5.5.3.5 货物质量有缺陷带来买方的人命/财产伤亡559

5.5.3.6 货物质量有缺陷带来买方对第三人要负责的人命/财产伤亡560

5.5.3.7 货物质量有缺陷带来买方利润损失或营运损失561

5.5.3.8 货物质量有缺陷带来买方失去快乐562

5.5.3.9 货物质量有缺陷带来买方名誉的损失或将来生意的损失562

5.5.3.10 货物质量有缺陷带来的其他额外费用与损失564

5.5.3.11 无辜买方的损失要小心不造成双重赔偿565

6 买卖合约另有明示规定的情况566

6.1 限制赔偿金额的条文566

6.2 违约条文567

6.2.1 FOSFA与GAFTA合约中的违约条文567

6.2.2 GAFTA 100针对CIF买卖合约中的违约条文简单解释569

6.2.3 违约条文的先例之一:Tricerri Ltd v Crosfields & Calthrop Ltd and Others571

6.2.4 违约条文先例之二:Toprak v Finagrain571

6.2.5 违约条文的先例之三:Lusograin v Bunge573

6.2.6 违约条文的先例之四:Concordia v Richco575

6.2.7 违约条文的先例之五:Fleming v Sanofi577

6.2.8 违约条文的香港仲裁578

6.2.9 涉及违约条文的另一个巴西大豆案件579

6.2.10 违约条文下计算损失的先例:The“Caloric”580

6.3 绕一圈子买卖的结算581

7 总结583

第九章 装卸时间与滞期费585

1 买卖合约中有关条文的介绍587

2 装(卸)时间/滞期费为何在买卖合约必须约定?590

2.1 买卖双方谁承担船期损失/滞期费?592

2.2 买卖合约或租约不订明装(卸)时间的后果592

2.3 买卖合约或租约订明CQD594

2.4 买卖合约或租约订明Liner Terms594

2.5 何谓合理时间?595

2.5.1 船期延误的风险在租船/派船方或船东头上之原因一:港口拥挤595

2.5.2 船期延误的风险在租船/派船方或船东头上之原因二:罢工595

2.5.3 船期延误的风险在租船/派船方或船东头上之原因三:港口当局干预596

2.5.4 船期延误的风险在租船/派船方或船东头上之原因四:第三方行为或错误引起的延误596

2.5.5 船期延误的风险在租船/派船方或船东头上之原因五:天气等自然原因596

2.6 船期延误唯一要承租人承担的情况:承租人违约与行为596

2.7 对合约没有约定装卸时间的总结597

2.8 买卖合约约定固定装卸时间的后果598

2.9 除了固定装(卸)时间外要注意的其他有关方面598

3 买卖合约以补偿性质约定与结算装(卸)时间/滞期费600

3.1 补偿性质条文通常是合并有关租约的装卸时间/滞期费条文600

3.2 尚未存在的租约可否合并602

3.3 合并范围是包括何种租约或者标准格式条文?603

3.3.1 例子一:合并条文如果不合理,不应该是双方订约意愿,不该被合并进主合约605

3.3.2 例子二:主合约如果与合并条文有矛盾,前者超越后者,但应该尽量全面协调606

3.3.3 例子三:泛泛的合并条文不应包括辅助性条文608

3.3.4 例子四:合并条文不包括一些不合理、不寻常并与基本合约责任起冲突的条文610

3.3.5 例子五:合并另一份文件或者合约是把它所有的条文都搬过来,除非其中有条文与主合约明示条文起冲突611

3.4 补偿条文的大前提是买卖合约的租船方作为承租人必须在租约有支付滞期费的责任612

4 买卖合约以独立性质约定与结算装(卸)时间/滞期费613

4.1 独立性质的装卸时间计算与滞期费条文的利弊615

4.2 独立性质条文例子616

4.3 装卸时间计算与滞期费条文前者是独立后者是补充的情况618

4.4 独立性质装卸时间计算与滞期费条文也独立于其他的分买卖合约620

4.5 买卖合约简陋的独立性质装卸时间计算条文的风险:港口拥挤620

4.6 独立性质装卸时间与滞期费条文下赚取差额的实例623

4.6.1 实例之一623

4.6.2 实例之二624

4.6.3 实例之三625

5 总结买卖双方要注意的有关滞期费问题626

6 买卖双方滞期费的担保、结算与推卸责任627

6.1 FOB买卖针对装港所产生滞期费的计算与担保627

6.2 CIF/CFR买卖针对卸港所产生滞期费的结算与担保630

7 CIF/CFR买方对租约提单的滞期费责任与应对631

7.1 留置货物照算卸货时间/滞期费与可在卸港外留置货物631

7.2 CIF/CFR买方的货物被留置后的应对做法632

7.3 CIF/CFR买卖合约约定卸港是CQD633

7.4 中国CIF/CFR买方针对这一个问题的说法与解答634

8 索赔滞期费的时效634

9 FOB买卖合约约定装货时间与开始对准时指派船舶影响636

10 买卖合约与滞期费的例子介绍637

10.1 例子之一:FOB买卖的装港装货时间是从开出有效信用证才起算637

10.2 例子之二:解释FOB买卖合约的Laycan与装货/滞期费条文638

10.3 例子之三:DES买卖下买方会否要承担港口拥挤与航行风险导致的延误?640

第十章 其他相关方面的问题645

1 国际买卖的支付货款办法645

1.1 不同支付货款办法对买卖双方的利弊比较645

1.2 汇票或银行汇票646

1.3 托收(collection)648

1.4 信用证649

1.4.1 信用证的定义与作用649

1.4.2 开出信用证与履约担保/见索即付保函时间的前后650

1.4.3 开出信用证是卖方付运货物的先决条件650

1.4.4 怎样才算是开出信用证652

1.4.5 开出信用证的时间653

1.4.5.1 明示时间653

1.4.5.2 默示时间654

1.4.5.2.1 CIF/CFR买卖654

1.4.5.2.2 FOB买卖656

1.4.5.3 卖方对不准时开出信用证的弃权与恢复权利657

1.4.6 信用证必须准确与符合买卖合约的要求660

1.4.7 卖方接受不准确信用证的后果660

1.4.7.1 后果之一:同意变更661

1.4.7.2 后果之二:弃权662

1.4.8 付运单证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662

1.4.9 总结付运单证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666

1.4.10 卖方如果因为付运单证的不符点不能从信用证获得支付可否向买方要求支付?667

1.4.10.1 信用证是买方绝对或只是有条件的支付?668

1.4.10.2 付运单证有不符点卖方可否向买方要求支付669

2 适用法律与管辖权671

案例目录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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