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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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2012最新修正版
  • 刘志伟编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33846
  • 出版时间:2012
  • 标注页数:532页
  • 文件大小:22MB
  • 文件页数:551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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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3

第1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3

第2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3

第3条 职权原则3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3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4

第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4

第6条 依靠群众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平等原则4

第7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4

第8条 法律监督原则4

第9条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5

第10条 两审终审制5

第11条 审判公开原则 保障辩护原则5

第12条 法院定罪原则6

第13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6

第14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9

第15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9

第16条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10

第17条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14

第二章 管辖19

第18条 职能管辖19

第19条 基层法院管辖30

第20条 中级法院管辖30

第21条 高级法院管辖31

第22条 最高法院管辖31

第23条 级别管辖的变通31

第24条 地域管辖33

第25条 优先、移送管辖39

第26条 指定管辖40

第27条 专门管辖41

第三章 回避44

第28条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44

第29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47

第30条 回避的决定47

回避决定的效力47

回避的复议47

第31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50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51

第32条 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51

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52

第33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54

委托辩护的形式54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54

第34条 指定辩护56

第35条 辩护人的责任60

第36条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60

第37条 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60

第38条 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66

第39条 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69

第40条 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69

第41条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69

第42条 辩护人的义务73

第43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73

第44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73

第45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74

第五章 证据77

第46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例外90

第47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90

第48条 证据及其种类90

第49条 举证责任94

第50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94

第51条 运用证据的原则97

第52条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97

第53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99

第54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99

第55条 对非法证据的纠正100

第56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100

第57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100

第58条 非法证据的处理100

第59条 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100

第60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101

第61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101

第62条 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102

第63条 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102

第六章 强制措施103

第64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103

第65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107

第66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113

第67条 保证人的条件117

第68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118

第69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120

第70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125

第71条 取保候审的解除125

第72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126

第73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127

第74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130

第75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130

第76条 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133

第77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133

第78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137

第79条 逮捕的条件137

第80条 拘留的条件143

第81条 异地拘留、逮捕144

第82条 扭送145

第83条 拘留的程序145

第84条 拘留的期限146

第85条 提请逮捕147

第86条 批准逮捕中的讯问148

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148

第87条 批捕权151

第88条 审查批捕151

第89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158

第90条 不批捕的异议160

第91条 逮捕的程序161

第92条 逮捕后的处理163

第93条 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163

第94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164

第95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166

第96条 羁押逾期后的处理167

第97条 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处理168

第98条 侦查监督169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170

第99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170

第100条 财产保全170

第101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176

第102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176

第八章 期间、送达177

第103条 期间及其计算177

第104条 期间恢复178

第105条 送达178

第九章 其他规定180

第106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180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 立案181

第107条 立案的机关181

第108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181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181

第109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183

第110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190

第111条 立案监督194

第112条 自诉的提起和受理202

第二章 侦查202

第一节 一般规定204

第113条 侦查的一般要求204

第114条 预审204

第115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205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205

第116条 讯问的主体205

第117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205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205

第118条 讯问的程序206

第119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206

第120条 讯问笔录的制作206

第121条 讯问的录音、录像207

第三节 询问证人207

第122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207

个别询问原则207

第123条 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207

第124条 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208

第125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208

第四节 勘验、检查208

第126条 勘验、检查的范围208

第127条 现场保护及勘验209

第128条 执行勘验、检查209

第129条 尸体解剖的程序209

第130条 人身检查210

第131条 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210

第132条 复检、复查211

第133条 侦查实验211

第五节 搜查212

第134条 搜查的对象212

第135条 协助义务的规定212

第136条 搜查证212

第137条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213

第138条 搜查笔录的制作213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213

第139条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213

第140条 扣押清单的制作219

第141条 扣押邮件、电报220

第142条 查封、冻结财产221

禁止重复冻结原则221

第143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229

第七节 鉴定230

第144条 鉴定的范围 鉴定人的种类235

第145条 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237

第146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 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238

第147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239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239

第148条 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239

第149条 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期限规定240

第150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要求240

第151条 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240

控制下交付240

第152条 技术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的适用原则240

第九节 通缉241

第153条 通缉的条件及程序241

第十节 侦查终结243

第154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243

第155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244

第156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244

第157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245

第158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246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246

第159条 听取律师意见247

第160条 侦查终结247

第161条 撤销案件249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251

第162条 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法律适用253

第163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执行253

第164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254

第165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255

第166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255

第三章 提起公诉257

第167条 公诉权259

第168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261

第169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264

第170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265

第171条 补充侦查266

第172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269

第173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273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273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274

第174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275

第175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275

第176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276

第177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277

第三编 审判289

第一章 审判组织289

第178条 合议庭组成289

第179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292

第180条 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293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299

第一节 公诉案件299

第181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299

第182条 开庭前的准备304

第183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311

第184条 出庭支持公诉312

第185条 开庭315

第186条 法庭调查318

第187条 出庭作证320

第188条 强制出庭作证321

第189条 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321

第190条 调查核实物证、书证325

第191条 休庭调查327

第192条 调取新证据329

第193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330

第194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333

第195条 评议、判决335

第196条 宣告判决338

第197条 判决书340

第198条 延期审理341

第199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343

第200条 中止审理343

第201条 法庭笔录343

第202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344

第203条 审判监督345

第二节 自诉案件347

第204条 自诉案件范围347

第205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349

第206条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352

第207条 反诉353

第三节 简易程序354

第208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354

第209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356

第210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357

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357

第211条 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357

第212条 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护360

第213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360

第214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360

第215条 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360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362

第216条 上诉的提起362

第217条 抗诉的提起363

第218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368

第219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368

第220条 上诉的方式369

第221条 抗诉的方式371

第222条 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372

第223条 二审审理方式374

第224条 二审检察人员出庭378

第225条 二审后处理381

第226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383

第227条 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385

第228条 重审385

第229条 对裁定的二审385

第230条 重审审限385

第231条 二审程序385

第232条 二审审限392

第233条 二审效力393

第234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393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404

第235条 死刑核准权404

第236条 死刑复核程序404

第237条 死缓核准权409

第238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410

第239条 死刑复核的结果410

第240条 死刑复核的调查412

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412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413

第241条 申诉的提出413

第242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426

第243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426

第244条 指令再审的法院430

第245条 重新审判的程序430

第246条 再审案件中强制措施的决定439

再审中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439

第247条 重新审判的期限439

第四编 执行440

第248条 执行的依据440

第249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441

第250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441

第251条 死刑执行及停止442

第252条 死刑执行程序445

第253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447

第254条 监外执行463

第255条 监外执行的程序473

第256条 监外执行的监督473

第257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473

第258条 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474

第259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484

第260条 罚金的执行486

第261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488

第262条 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提出489

第263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496

第264条 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497

第265条 执行的监督497

第五编 特别程序504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504

第266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505

第267条 指定辩护507

第268条 未成年犯罪人情况调查508

第269条 对未成年犯罪人羁押措施的适用509

第270条 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510

第271条 附条件不起诉511

第272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511

第273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512

第274条 不公开审理原则512

第275条 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512

第276条 适用其他规定513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513

第277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513

第278条 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513

第279条 和解协议的效力513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514

第280条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514

第281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514

第282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514

第283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515

错误没收的返还、赔偿515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515

第284条 强制医疗的对象515

第285条 强制医疗的程序515

第286条 强制医疗的审理515

第287条 强制医疗的审限516

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516

第288条 强制医疗的解除516

第289条 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516

附则517

第290条 军队内部与监狱内发生案件的侦查517

附录518

晚近刑事司法解释总名录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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