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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行为规范手册
  • 叶笃初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 ISBN:7503522852
  • 出版时间:2001
  • 标注页数:671页
  • 文件大小:33MB
  • 文件页数:724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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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凡例1

第一编 总则1

序言1

第一编 总则3

2. 行为规范3

1. 行为3

3. 共产党员行为规范4

4. 共产党员行为规范体系5

5. 共产党员行为规范与党的纪律6

6. 共产党员行为规范与国家纪律7

7. 共产党员行为规范与行政纪律8

8. 共产党员行为规范与社会道德9

9. 党章与行为规范10

10. 党性与行为规范11

12. 政治行为规范12

11. 党风与行为规范12

13. 组织行为规范14

14. 经济行为规范15

15. 道德行为规范16

16. 职业行为规范17

17. 廉政行为规范18

18. 自觉增强党性锻炼19

19. 领导干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20

20. 用 三个代表 来指导思想和行动20

21. 江泽民提出创业精神和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不懈奋斗的精神21

22. 邓小平提出的五种精神22

23. 毛泽东提出的拼命精神22

24. 井冈山精神23

25 长征精神23

82. 不准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23

26. 延安精神24

27. 西柏坡精神25

28. 抗美援朝精神25

30. 抗洪精神26

29. 两弹一星 精神26

第二编 党员与党纪29

第二编 党员与党纪31

1. 党章31

2. 党的纪律31

一 党章根本法类31

一、党章根本法类31

3. 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32

4. 党的纪律处分33

5. 共产党员必须承认和自觉遵守执行党的纲领和章程33

7. 共产党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的决议34

6. 共产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34

8. 共产党员必须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34

9. 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35

10. 共产党员必须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36

11. 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37

12. 共产党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38

13. 共产党员必须履行八项义务38

14.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39

15.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40

16. 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先锋模范作用41

17. 企业中的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42

18. 农村中的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43

19. 党政机关中的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44

20. 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45

21. 街道中的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45

22. 从事 窗口行业 工作的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46

23.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46

24. 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47

25. 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48

26.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49

27. 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50

28.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50

29. 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51

30. 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51

31.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52

32.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53

33. 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八项权利54

34. 有权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55

35. 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55

36. 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56

37. 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不称职的干部57

38. 有权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57

39.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并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58

40.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59

41. 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59

42.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60

43. 预备党员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权利与义务61

44. 党员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62

45.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62

46.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和人民的公仆63

47. 党的干部必须德才兼备64

48. 党的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65

49. 党的干部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66

50. 党的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67

51. 党的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68

52. 党的干部必须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69

53. 党的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69

54. 党的干部必须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70

55.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非党干部合作共事71

56.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72

二、政治生活类73

1.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73

二 政治生活类73

2. 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74

3. 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75

4. 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76

5. 坚持党性、根绝派性77

6. 要讲真话,言行一致78

7. 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78

8. 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79

9. 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80

10. 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81

11. 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82

12. 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82

13. 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83

14. 《关于当前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通知》84

15.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85

16. 共产党员不准修炼 法轮大法86

17.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86

18. 共产党员不能参加封建迷信活动87

19. 共产党员不能参加宗族活动88

20. 共产党员不能参加集体上访、闹事活动89

21. 共产党员一般不能加入民主党派90

三、组织、干部类91

1.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91

2. 共产党员必须当好入党介绍人91

3. 入党介绍人在支部大会表决自己所介绍的人入党时,不能弃权或投不赞成票91

三 组织、干部类91

4. 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党内领导职务92

5. 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92

6.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可以延长预备期92

7.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期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92

8. 预备党员不能被评为优秀党员93

9. 预备党员必须参加讨论其转正问题的支部大会93

10. 因不具备党员条件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可以重新入党93

11. 不合格党员要受到组织处理93

12. 被开除党籍以及退党、劝退或被除名的人能重新入党95

13. 《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95

14. 短期外出和长期外出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必须持《流动党员活动证》95

15. 流动党员必须正确处理其流动地单位党组织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关系96

16. 部分流动党员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96

17. 党员外出前必须自觉向党组织报告97

18. 流动党员要主动与外出所在地党组织联系97

19. 党员不能不辞而别97

20. 外出流动时间较长的党员必须转移组织关系98

21. 党员外出期间要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98

22.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99

23. 合同制工人(包括轮换工、临时工)中的党员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99

24. 党的临时组织关系转到外单位的党员,一般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100

25. 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100

26.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 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100

27. 党员有重大问题尚未审查清楚,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101

28.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地方领导干部的规范要求》101

29.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102

30.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民主生活会103

31.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103

32.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定期参加培训104

33.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接受监督105

34.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分配106

35.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07

36.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个人收入申报制度108

37. 党支部书记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09

38. 农村党支部书记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09

39. 机关党务工作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10

40. 优秀党务工作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10

41. 优秀党委书记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10

4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111

43. 《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111

44.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六项原则112

45. 党政领导干部基本条件和省部级干部应达到的要求112

46.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应具备的各项资格113

47. 《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113

48. 《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决定》114

49. 必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114

50. 必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115

51. 必须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115

52. 必须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116

53.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十项纪律116

54. 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117

55.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117

56.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118

57. 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党政领导干部的决定119

58.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119

59. 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119

60. 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120

61.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政协章程的活动120

62.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120

63.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121

64. 党委书记不能进行 书记组阁121

四、廉政、节约类123

1.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实施办法123

四 廉政、节约类123

2. 《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及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125

3. 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126

4. 不准变相索要物品或者索要物品后象征性付少量钱款127

5.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128

6.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128

7.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129

8. 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130

9. 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及其他利益131

10. 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职称及其他利益132

12. 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133

11. 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133

13. 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134

15. 不准经批准在报刊、杂志社兼职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领取兼职报酬135

14. 不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135

17. 不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收受本人所拉广告费的提成136

16. 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136

18. 不准党政机关干部把购买的企业内部职工股转入配偶、子女名下137

19. 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138

20. 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39

21. 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141

22. 不准借用公款供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141

23. 不准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142

24. 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143

25. 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144

26. 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144

27. 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145

28. 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146

29.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147

30.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147

31.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打击报复,营私舞弊148

32. 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149

33. 不准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150

34.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150

35. 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151

36. 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152

37. 不准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153

38. 不准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153

39. 不准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的外商独资企业任职154

40. 不准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女子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接受外方委派出任高级职位155

41. 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156

42. 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157

43. 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居住157

44. 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158

45. 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159

46. 不准违反规定购买供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乘坐的进口豪华小轿车159

47. 不准违反规定追求享受更换小轿车160

48. 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款项购买各种机动车辆160

49. 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供领导干部使用160

51. 不准拖欠职工工资的县(市)的县(市)党政领导机关购买小汽车161

52. 不准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使用的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161

50. 不准非法购买走私车供领导干部使用161

53. 不准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使用的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162

54. 不得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工作用车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工作用车进行豪华装修162

55. 不准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乘坐兼职企业的豪华轿车163

56. 党政机关不得购买企业的进口豪华轿车163

57. 不准党政机关接受合资企业的外商赠送的小汽车164

58. 不准党政机关使用进口豪华车164

59. 不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使用奔驰等进口豪华轿车164

60. 不准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165

61. 不准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广告代理、经营性歌舞厅及开办律师事务所165

62. 不准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166

63. 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166

64. 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166

65. 不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167

66. 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167

67. 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回扣据为己有167

68. 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中介费据为己有168

69. 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礼金据为己有169

70. 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170

71. 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171

72. 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171

73. 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172

74. 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173

75. 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173

76. 不准把机关的超标车转为本机关的公务用车174

77. 不宜把超标车转让退居二线和离(退)休的领导使用174

78. 不准把奥迪V6小轿车作为公务车使用174

79. 不准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违反规定在党政机关兼职175

80. 不准高校领导干部投资入股创办社会化后勤服务企业175

81. 不准各级领导干部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176

82. 不准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176

83. 不准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177

84. 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177

85. 党政机关不准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178

86. 党政机关不准用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新建或购买办公楼179

87. 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一律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180

88. 不准在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上赠送礼品或纪念品181

89. 不准在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上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182

90. 不准在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上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183

91. 不准在党政机关主办的庆典活动中发放礼品或贵重纪念品183

92. 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184

93. 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185

94. 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186

95. 单位不准违反规定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187

96. 不准个人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188

97. 不准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下属单位等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189

98. 不准向被检查、评比、达标的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190

99. 不准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190

100. 不准违反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191

101.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191

102. 不准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192

103. 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193

104. 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193

105. 不准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194

106. 不准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国(境)外进行股票发行推介活动195

107. 不准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196

五 权利保障类197

1.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197

2.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197

五、权利保障类197

3. 《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198

4. 《关于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见面的具体办法》198

5. 保障党员参加会议、阅读文件及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199

6. 保障党员在党的会议及报刊上参加有关政策和理论问题讨论的权利199

7. 保障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200

8. 保障党员有批评和揭发、检举的权利200

9. 保障党员表决、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201

10. 保障党员在决定本人处分或鉴定时参加讨论和进行申辩的权利202

11. 保障党员保留意见并向党组织提出的权利202

12. 保障党员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的权利203

13. 对于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可以采取党纪处分或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203

14. 侵犯党员民主权利情节较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204

15. 党组织侵犯党员权利的应当对该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追究205

16. 党组织在保护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失职必须追究该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205

六 惩戒规范类207

六、惩戒规范类207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7

2.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07

3.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208

4. 《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209

5.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依法采用 两指 、 两规 措施问题的意见》209

6. 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209

7.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210

8.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210

9.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干原任的职务210

11.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211

12.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211

10.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11

13.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受党纪处分的,应从重处分212

14.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应从重处分212

15. 对经济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212

16. 不准组织和参加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等活动213

17. 不准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213

18. 不准拒不执行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或者作出与中央方针、政策相违背的决定213

19. 不准在党内组织或者参加秘密集团213

20. 不准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非法组织214

21. 不准叛逃国(境)外或者故意为叛逃人员提供方便条件214

22. 不准参加反动会道门并在该组织中进行反动活动214

23. 不准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非法提供情报214

24. 不准投敌叛变或者向敌人自首214

25. 不准违反规定刊登、广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或者出版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出版物215

26. 不准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或者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215

27. 不准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和利益215

28. 不准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215

29. 不准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216

30. 不准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216

31. 不准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216

32. 不准违反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或者其他重要岗位216

33. 不准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217

34. 不准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工资以及在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违反规定217

35. 不准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弄虚作假217

36. 不准以不正当方式或者手段谋求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人出国(境)217

37. 不准临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217

38. 不准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擅自脱离组织218

39. 不准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同外国机构、外国人联系和交往218

40. 不准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的人员出走218

41. 不准故意为出走人员提供方便条件218

42. 不准贪污公共财物219

43. 不准侵占本企业(公司)财物219

44. 不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或者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到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本人或亲属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219

45.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220

46. 不准收受贿赂220

47. 不准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221

48. 不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账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222

49. 贪污、受贿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22

50.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222

51. 不准接受其他按规定应登记、交公的礼品而不登记交公223

52. 不准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接受应上交的礼品而不上交223

53.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对方财物224

54. 不准行贿或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225

55. 不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贿或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225

56. 不准盗窃公私财物225

57. 不准诈骗公私财物225

58. 不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诈骗财物226

59. 不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226

60. 不准走私226

61. 不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走私226

62. 不准违反规定扰乱市场秩序227

63. 不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扰乱市场秩序227

64. 不准违反规定偷税、抗税227

65. 不准纳税单位以及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和单位偷税、抗税227

66. 不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228

67. 不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228

68. 不准挪用公款229

69. 不准挪用本单位资金230

70. 不准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专项资金230

71. 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230

72. 不准利用职权用公款超标准建房、买房、装修住房供个人居住231

73. 不准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进口豪华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231

74.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231

75. 不准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资财232

76. 不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资财232

77. 不准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232

78. 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232

79. 不准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谋利232

80. 不准县和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干部未经批准兼职或者职取酬233

81. 不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酬金233

83. 不准在股票发行与交易过程中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办理过户或有其他违法行为234

84. 不准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应说明来源234

87. 不准违法贷款234

86. 不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擅自为纳税从减免税收或者动用国库款项234

85. 不准擅自为纳税人减免税收234

91. 不准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在方针、政策方面作出错误决策235

90. 不准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私财产235

89. 不准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产235

88. 不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强迫金融机构贷款235

94.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者的处理236

93. 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或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者的处理236

92. 不准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236

95. 不准在发生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的情况下放任不管237

96. 对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投产工作中失职者的处理237

97. 对下属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发现后不处理或措施不力者的处理237

98. 对下属企业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或者其他危害人民健康的商品,发现后不处理或者措施不力者的处理237

99. 对所辖地区、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资源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措施不力者的处理238

100. 对本单位或者直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纠正者的处理238

101. 对因不负责造成的严重质量、技术事故或者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者的处理238

102. 对因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者的处理239

103. 对在经贸活动中因不负责任而购进假冒伪劣商品者的处理239

104. 对在经贸活动中因不了解对方资信盲目与之签约受骗,而造成损失者的处理239

105. 对在经贸活动中发现购进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后,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者的处理240

106. 对在经贸活动中因不负责未履约以致被对方索赔或退货者的处理240

107. 对在物资储藏、运输工作中因失职致使物资丢失、损坏、变质者的处理240

108. 对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法规以致发生爆炸、火灾、翻车、沉船、飞机失事、工程倒塌和其他事故者的处理241

109. 对在灾害面前不采取措施,使本可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者的处理241

110. 对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致发生恶性事故者的处理241

111. 不准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242

112. 对在保密方面失职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者的处理242

113. 对因失职致使所属人员叛逃或出走者的处理242

114. 对在经济监督、执纪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失职者的处理242

115. 不准具有执纪执法职责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243

116. 对因失职致使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某一方面发生严重事故或者遭受较大损失者的处理243

117. 对因工作失职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的处理243

118. 不准阻挠压制批评、检举、控告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泄露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243

119. 不准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压制或无故扣押244

120. 不准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244

121. 不准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244

122. 不准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244

123. 不准侵犯他人人身自由245

124. 不准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245

125. 不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245

126. 不准诬告陷害他人245

127. 不准在检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意图陷害他人245

164. 不准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共产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宗教习俗245

128. 不准拒不纠正冤假错案246

129. 不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246

130. 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荣誉246

131. 不准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246

132. 对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不承担赡养父母义务者的处理246

133. 不准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247

134. 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者的处理247

135. 不准与他人通奸、重婚或者包养情妇247

136. 不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或者诱骗等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247

137. 不准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建私房247

138. 不准嫖娼、卖淫、或者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以及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248

139. 不准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248

140. 不准参加以财物为媒介的手淫、口淫活动248

141. 对因管理混乱致使宾馆、旅店、招待所等单位多次发生嫖娼、卖淫活动者的处理249

142. 不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249

143. 不准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或者淫秽表演249

144. 不准参与赌博249

145. 不准违反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250

146. 不准违反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250

147. 不准猥亵、侮辱妇女或者进行淫乱活动250

148. 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或者骗取财物250

149. 不准故意破坏公用设备、设施、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250

150.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者的处理251

151. 不准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251

152. 不准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者破坏国家的动植物资源252

153. 不准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52

154. 不准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252

155. 不准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或者其他伪劣商品252

156. 不准破坏生产、交通、工作、营业、教学、科研秩序252

157. 不准抢夺、盗窃、窝藏、倒卖枪支、弹药、军用和警用武器装备或者私自制造枪支、弹药253

158. 不准在户籍工作中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人谋利益253

159. 不准伪造户口,伪造、变造身份证、护照或者出卖户口、身份征、护照253

160. 不准抢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章253

161. 不准伪造、变造、盗窃、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章253

162. 不准为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254

163. 不准包庇犯罪分子或者包庇应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254

165. 不准偷越国(边)境254

第三编 党员与国法255

第三编 党员与国法257

一、宪法国家法类257

1. 国法257

一 宪法国家法类257

2. 社会主义法律25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59

4. 法律规范260

5. 法律关系260

6. 法律事实261

7. 法的适用261

8. 违法262

9. 法律责任263

10. 法律制裁264

11. 法制264

12. 社会主义法制264

13. 法治265

14. 依法治国是党在新形势下提出的治国方略265

15. 法律是一种重要的党员行为规范267

16. 共产党员要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268

17. 禁止破坏社会主义制度269

18. 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70

19. 禁止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自然资源270

20. 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71

21.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272

22. 不得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272

23. 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受国家保护273

24. 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国家保护274

25. 禁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274

26.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74

27. 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275

28. 履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276

29. 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276

30.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77

31. 有言论、出版自由278

32. 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279

33. 有结社自由279

34.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80

35.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280

36. 住宅不受侵犯281

37.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281

38.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282

39. 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282

40. 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283

41. 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84

42. 有休息的权利284

43. 有退休生活保障权285

44. 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285

45. 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86

46. 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287

48. 婚姻家庭关系受国家法律的保护288

47.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288

49. 华侨的正当权益、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的保护289

51. 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90

50. 必须依法正确行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290

52. 必须保守国家秘密291

54. 必须遵守劳动纪律292

53. 必须爱护公共财产292

56. 必须尊重社会公德293

55. 必须遵守公共秩序293

57. 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294

59. 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295

58. 有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光荣义务295

60. 对自己选出的人民代表有监督、罢免和补选的权利296

61. 不得破坏选举297

62. 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297

二 民法商法类299

二、民法商法类299

1.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299

2.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99

3. 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300

4.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300

5.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301

6. 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301

7. 民事行为能力302

8. 监护和监护人303

9. 必须依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303

10.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304

11. 无效的民事行为305

12.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05

13. 代理306

14. 可以依法代理的事项306

15. 依法不能代理的事项306

16. 代理人享有的权利307

17. 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307

18. 委托人享有的权利308

19. 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308

20. 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309

21. 所有人对财产所有权的行使310

22. 对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和拾得物等应依法正确处理310

23. 要依法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311

24. 应当依法正确处理不当得利311

25. 应当依法正确处理无因管理312

26. 依法享有知识产权312

27. 依法享有人身权313

28.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14

29. 承担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行为314

30. 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315

31.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316

32. 民事诉讼的时效317

33. 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317

34.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义务318

35.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319

36.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应承担的责任320

37. 消费者同经营者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320

38.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321

39. 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应当符合的规定322

40. 合同的法律特征323

41. 合同的形式323

42. 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324

43. 要约和承诺324

44. 合同无效325

45. 合同的变更或者撤销326

46.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327

47.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327

48. 合同内容不完备时应当采取的处理办法328

49. 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时应当采用的处理办法328

50. 合同的变更329

51. 当事人对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转让329

52.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330

53. 合同的解除331

54. 违约责任331

55. 在对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处理办法332

56.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采取的处理办法332

57. 合同纠纷的解决333

58. 婚姻自由受国家法律保护334

59. 坚持一夫一妻制原则334

60. 坚持男女平等原则334

61.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335

62.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335

63.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336

64.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336

65.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337

66.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37

67. 禁止重婚338

68.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338

69. 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339

70. 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几种情形339

71. 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340

72.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342

74.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343

73.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343

75.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344

76.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344

77.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345

78. 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346

79. 不得歧视和危害非婚生子女346

80. 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347

81. 兄弟姊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347

82. 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和程序348

83.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通过调解或者诉讼解决348

84.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349

85. 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350

86. 离婚后要处理好父母子女关系350

87. 离婚后要处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351

88. 离婚后要处理好子女抚育费的负担问题351

89. 离婚时要处理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352

90. 离婚时要处理好债务的清偿354

91. 离婚时应对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354

92. 对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制裁办法355

93. 公民遗产的范围356

94. 法律规定有权取得遗产的人和组织357

95. 遗产的转移方式及其发生的先后顺序358

96. 遗产继承及其方式359

97. 法定继承359

98. 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360

99.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361

100. 遗嘱362

101. 遗赠362

三、行政法类364

1. 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364

2. 国家公务员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364

三 行政法类364

3. 国家公务员依法享有的权利365

4. 国家公务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应当受到奖励366

5.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366

6. 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扰乱公共秩序367

7. 不得违反治安管理妨害公共安全368

8. 不得违反治安管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369

9. 不得违反治安管理侵犯公私财物369

10. 不得违反治安管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370

11. 不得违反消防管理371

12. 不得违反交通管理371

13. 严禁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372

14. 严禁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373

15. 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373

16. 严禁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374

17. 严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374

18. 受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害时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375

19. 对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不服的有提出申诉和提起诉讼的权利376

20. 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的义务376

21. 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376

22. 行人必须遵守的规定377

24. 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378

23. 乘车人必须遵守的规定378

25. 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和利用档案的权利379

26. 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和权利380

27. 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380

28.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381

29. 有权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合法性提出审查申请381

30. 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具备的条件381

31. 行政复议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83

32. 行政复议的申请形式383

33. 行政复议法对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的规定384

34.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85

35. 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386

36. 请求行政赔偿的程序386

37. 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刑事赔偿的权利387

38. 请求刑事赔偿的程序388

四、经济法类390

1. 我国现行的主要税种390

2. 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390

四 经济法类390

3.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391

4. 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392

5. 个人所得税的减税范围392

6. 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的纳税393

7. 农业税的纳税主体393

8. 农业税的征收范围及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394

9. 农民依法应当承担的劳务394

10. 农民有权拒绝非法的罚款处罚、摊派、收费394

11. 农民对各种集资有权拒绝395

12.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396

13. 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397

14. 依法免征增值税的项目397

15.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98

16.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398

17. 增值税发票的申请和购买399

18.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使用399

20.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400

19. 消费税纳税人报缴税款的办法400

21.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401

22. 营业税的基本内容401

23. 营业税的减免规定402

24. 房产税的缴纳402

25. 发票违章及其处罚403

26. 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403

27. 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404

28. 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405

29. 不得偷税、漏税、欠税和抗税406

30. 纳税人违反税法的法律后果406

31. 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法律后果407

32.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408

33. 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和权利409

34.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410

35.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410

36. 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411

38. 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个人应承担责任412

37. 劳动者有权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412

39.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413

40.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14

五 刑法类416

五、刑法类416

1. 遵守和维护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416

2. 犯罪417

3. 不得触犯刑法故意犯罪417

5. 刑事责任年龄418

4. 要尽量防止和避免过失犯罪418

6. 刑事责任能力419

7. 有权正当防卫419

8. 有权紧急避险420

9. 犯罪人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21

10. 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人应当负刑事责任422

11. 触犯刑法实施犯罪活动必须承担刑事责任422

12. 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24

13.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及其种类424

14.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及其种类425

15.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及其种类426

16.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及其种类429

17. 侵犯财产的犯罪及其种类430

18.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及其种类431

19. 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及其种类433

20. 贪污贿赂的犯罪及其种类434

21. 渎职的犯罪及其种类435

22. 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及其种类437

23. 背叛国家罪438

24. 分裂国家罪438

25. 颠覆国家政权罪439

26. 叛逃罪439

28. 重大责任事故罪440

27.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440

29. 消防责任事故罪441

30.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441

31.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442

32.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443

33.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443

34.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443

36.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444

37.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444

38. 偷税罪444

35.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44

39. 洗钱罪445

40. 骗取出口退税罪445

41. 侵犯商业秘密罪446

42. 串通投标罪446

44. 诬告陷害罪447

43. 非法拘禁罪447

45. 非法侵入住宅罪448

46. 侮辱罪448

47. 诽谤罪448

48. 报复陷害罪448

49. 刑讯逼供罪449

50. 暴力取证罪449

51. 侵犯通信自由罪449

52. 破坏选举罪450

53.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450

54. 重婚罪451

55. 虐待罪451

56. 遗弃罪452

57. 职务侵占罪452

59. 挪用特定款物罪453

58. 挪用资金罪453

60. 妨害公务罪454

61.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454

62.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454

63.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455

64.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455

65.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455

67.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456

68.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456

69. 赌博罪456

66.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456

70. 伪证罪457

71. 妨害作证罪457

72.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457

73. 打击报复证人罪457

75. 窝藏、包庇罪458

76.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458

74. 扰乱法庭秩序罪458

77.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459

78.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459

79. 贪污罪460

80. 挪用公款罪461

81. 受贿罪461

82. 单位受贿罪462

83. 行贿罪463

84. 对单位行贿罪463

85. 介绍贿赂罪464

86. 单位行贿罪464

8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464

88. 隐瞒境外存款罪465

89. 私公国有资产罪465

90. 私分罚没财物罪465

91. 滥用职权罪465

92. 玩忽职守罪466

93. 徇私枉法罪466

94. 枉法裁判罪467

9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467

96.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67

98.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68

97. 放纵走私罪468

六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469

六、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469

1. 刑事诉讼469

2. 刑事诉讼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469

3. 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470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470

5.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471

6.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472

7. 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讼义务472

8.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473

9.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符合的条件及应当履行的义务474

10. 在法定情形下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犯罪的人扭送司法机关处理475

11.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75

12.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476

1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犯罪现场的义务477

14. 刑事诉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478

15. 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479

16.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480

17. 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有权提起上诉、申诉和请求抗诉480

19.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原则481

18. 民事诉讼481

20. 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482

21. 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的规定483

22.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受案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484

23. 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484

24.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485

25. 民事诉讼的代理人486

26.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范围487

27. 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487

28. 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的证据488

29. 民事诉讼法对被告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489

30.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提供的证据489

31. 有权依法申请财产保全490

32. 有权依法申请先予执行491

33. 不得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492

34.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492

35. 民事诉讼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493

36.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494

37. 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再审应当具备的条件495

38. 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支付令495

39. 有权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程序496

40.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497

41. 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498

42. 行政诉讼498

43.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499

44. 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499

46. 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500

45. 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500

47. 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501

48. 必须依据行政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502

49. 被告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承担举证责任502

50.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504

51. 仲裁504

52. 遵守和维护仲裁法的基本原则505

53. 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仲裁协议505

54.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506

55.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507

56.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产生异议的解决方式508

57. 仲裁的申请508

58. 仲裁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509

59.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510

60. 在法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510

第四编 党员与道德513

第四编 党员与道德515

一、共产主义道德类515

1. 道德515

一 共产主义道德类515

2. 道德规范516

3. 道德品质517

4. 道德行为518

5. 道德义务518

6. 道德理想519

7. 道德评价520

8. 道德教育521

9. 道德修养522

10. 德治523

11. 以德治国是党在新形势下提出的治国方略524

12. 道德是一种重要的党员行为规范526

13. 共产党员要做遵守和维护道德的模范527

14. 必须以共产主义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529

15. 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530

16. 坚持共产主义的人生观530

18. 集体主义是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531

17. 忠于共产主义事业531

19.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主义道德的核心要求532

20. 以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为社会无私奉献533

21. 自觉带领人民群众走共同富裕的道路533

22. 坚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统一534

23. 坚决维护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535

24. 坚决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536

25. 坚决捍卫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537

26. 坚决履行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义务537

27. 具有强烈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538

28. 发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539

29. 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539

30. 发扬雷锋精神540

31. 发扬焦裕禄精神540

32. 发扬王进喜精神541

33. 发扬时传祥精神542

34. 发扬孔繁森精神543

二、社会公德、传统美德类545

1. 做遵守社会公德的模范545

二 社会公德、传统美德类545

2. 热爱祖国546

3. 热爱人民547

4. 热爱劳动548

5. 热爱科学549

6. 热爱社会主义550

7. 遵守公共秩序550

8. 爱护公物551

9. 讲究和维护公共卫生552

10. 礼貌待人553

11. 尊敬老人554

12. 爱护儿童554

14. 助人为乐555

13. 尊重妇女555

15. 见义勇为556

16. 谦逊礼让556

17. 诚实守信557

18. 尊敬师长558

19. 扶贫济困559

20. 遵纪守法559

21. 要互相尊重、平等友爱560

22. 要互相关心、团结互助561

23. 要爱护人民、仇恨敌人561

24. 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562

25. 尊重、帮助残疾人563

26. 热心社会公益563

27. 爱护自然环境563

29. 遵守公共场所道德565

28. 举止、谈吐文明礼貌565

30. 观看演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566

31. 参观、浏览应遵守的行为规范566

33. 行路应遵守的行为规范567

32. 乘车应遵守的行为规范567

34. 骑车应遵守的行为规范568

35. 驾车应遵守的行为规范568

36. 问路应遵守的行为规范568

37. 住店应遵守的行为规范569

38. 就医应遵守的行为规范569

39. 就餐应遵守的行为规范570

40. 出席会议应遵守的行为规范571

41. 购物应遵守的行为规范571

42. 与外宾交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572

43. 做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模范573

44. 公忠575

45. 正义576

46. 仁爱578

47. 中和580

48. 孝慈582

49. 诚信584

50. 宽恕585

51. 谦敬587

52. 礼让589

53. 自强590

54. 慎独592

55. 力行593

56. 持节595

57. 知耻597

58. 明智598

59. 勇毅600

60. 节制601

61. 廉洁603

62. 勤俭604

63. 爱物606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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