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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典型疑难问题适用与指导](https://www.shukui.net/cover/40/33431472.jpg)
- 郭立新,黄明儒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30623
- 出版时间:2012
- 标注页数:759页
- 文件大小:54MB
- 文件页数:796页
- 主题词:刑法-细则-法律适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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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1
一、如何理解“公共安全”1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2
(一)本罪的既未遂问题2
(二)本罪中止犯的问题4
(三)本罪与他罪发生想象竞合情况的认定6
(四)本罪与他罪发生牵连情况的认定7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9
(一)如何理解“其他危险方法”10
(二)本罪与放火、爆炸等犯罪的区分11
(三)盗窃城市井盖行为的定性12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13
(一)如何理解“恐怖活动”和“恐怖活动组织”13
(二)组织、领导、参加行为的界定15
(三)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18
(四)本罪共犯与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界限18
五、劫持航空器罪19
(一)如何理解劫持航空器罪的客观方面19
(二)劫持何种状态下的航空器才构成此罪20
(三)关于劫持航空器罪的罪数问题21
六、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适用的几个问题22
(一)关于枪支、爆炸物的范围22
(二)制造爆炸物的原材料能否认定为爆炸物24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与非罪的界限25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的罪数问题27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28
一、丢失枪支不报罪28
(一)“配备公务用枪”的界定28
(二)如何理解“丢失”29
(三)如何理解“不及时报告”30
(四)如何理解报告的对象30
(五)丢失枪支不报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30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罪与非罪的认定31
三、铁路运营事故罪32
(一)关于铁路职工范围32
(二)铁路运营事故罪罪与非罪的界限34
(三)“铁路运营事故”的范围34
四、交通肇事罪35
(一)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35
(二)交通肇事以后逃逸,因各种原因导致人死亡的定罪问题39
(三)交通肇事罪的主体41
(四)偷开机动车辆而肇事的具体处理44
(五)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44
五、危险驾驶罪45
(一)如何理解危险驾驶行为46
(二)如何理解本罪的罪过46
六、重大责任事故罪47
(一)如何理解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48
(二)如何理解“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48
(三)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界限49
(四)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50
七、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50
(一)如何理解本罪的主体50
(二)如何理解“强令”51
(三)如何理解“违章冒险作业”52
八、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53
(一)如何理解“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53
(二)如何理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4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54
九、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55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55
(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56
(三)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理解56
十、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57
(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罪与非罪的界限57
(二)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59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60
十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60
(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61
(二)“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的范围62
(三)本罪的罪数界定62
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4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64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适用的几个疑难问题64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对象的界定64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客观行为的认定67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观方面的认定68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70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适用的疑难问题73
(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内涵73
(二)“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理解75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客观方面的司法适用78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主观罪过的认定80
第二节 走私罪84
一、走私罪主观罪过的认定84
二、间接走私行为的定性85
三、武装掩护走私行为的定性86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87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87
(一)“虚报注册资本”的界定88
(二)“骗取公司登记”的界定89
(三)“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界定90
(四)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界限91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92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92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共犯问题96
(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罪数形态97
三、虚假破产罪98
(一)虚假破产罪客观方面的认定98
(二)虚假破产罪与妨害清算罪的界限99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00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100
(二)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认定101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103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的认定103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106
五、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107
(一)行贿对象的认定107
(二)行贿行为的认定108
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09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的认定109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认定111
(三)“非法利益”的认定112
七、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112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客观方面的认定112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主体的认定115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主观方面是否要求犯罪目的115
(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否成立本罪的共犯116
(五)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竞合117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17
一、伪造货币罪117
(一)如何界定“伪造货币”的行为117
(二)伪造货币罪应否作为目的犯118
(三)伪造货币罪的对象是否为通用的货币120
(四)伪造货币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121
(五)伪造货币罪的罪数问题122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23
(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行为的认定123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主观内容的认定124
(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既遂未遂问题125
(四)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罪数问题126
(五)运输假币罪与走私假币罪、出售假币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26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27
(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定性127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罪数问题128
(三)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128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129
(一)持有、使用假币行为的认定129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观罪过132
(三)行为人持有、使用的对象133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133
(五)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诈骗罪的界限134
五、变造货币罪135
(一)变造货币罪客观行为的认定135
(二)变造货币罪与两种特殊行为的界限136
(三)变造货币罪的罪数问题137
(四)变造货币罪与伪造货币罪的界限138
六、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书罪138
(一)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客观行为的认定138
(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主观方面的认定140
(三)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罪数问题141
(四)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142
七、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42
(一)“欺骗手段”的界定142
(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理解143
(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高利转贷罪的界限143
(四)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143
八、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44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客观行为的认定144
(二)针对不同金融票证的四种伪造、变造情形之理解146
(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主观方面的认定150
(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152
(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罪数问题152
(六)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界限153
九、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54
(一)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客观行为的认定154
(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对象认定156
(三)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区别157
(四)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158
十、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58
(一)如何界定“内幕信息”158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行为方式认定159
(三)如何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情节严重160
(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160
十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61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161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163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163
(四)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164
(五)情节严重的认定164
十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165
(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主体的认定165
(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行为方式的认定165
(三)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犯罪对象的认定166
十三、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立法背景及其主体的认定166
十四、违法发放贷款罪167
(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167
(二)“关系人”的内涵168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罪与非罪的界限168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169
十五、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170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认定170
(二)“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171
十六、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71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犯罪对象的认定171
(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客观行为的认定172
(三)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172
(四)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173
十七、洗钱罪173
(一)洗钱行为方式的认定173
(二)明知的认定174
(三)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的竞合应如何处理175
(四)如何区分洗钱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176
(五)洗钱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176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177
一、集资诈骗罪177
(一)集资诈骗罪与一般非法集资行为的区别177
(二)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界限177
(三)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178
二、信用卡诈骗罪178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179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认定179
(三)持有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主体与持有信用卡使用进行诈骗的主体是否相同180
(四)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行为的认定181
(五)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均以盗窃罪处理是否合适182
(六)如何区分信用卡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183
(七)拾得或盗得信用卡在本单位消费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183
(八)拾得他人信用卡拒不归还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184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184
一、抗税罪184
(一)如何理解本罪中的“暴力威胁方法”184
(二)单位能否成为抗税罪的主体185
(三)抗税罪认定中存在的问题186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87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客观行为的认定188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共犯问题189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罪数形态问题190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与逃税罪的区别191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别192
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92
(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客观行为的认定192
(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方面的认定194
(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195
四、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96
(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特征196
(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主观认定198
(三)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与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界限199
五、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199
(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客观行为的认定199
(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主观方面201
(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对象认定202
(四)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203
(五)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界限204
(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界限204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205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205
(一)本罪客观行为的理解与认定205
(二)构成本罪是否必须以获利为目的207
(三)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装潢是否构成本罪208
(四)生产伪劣产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行为的认定208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9
(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客观方面的认定209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主观特征212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罪数问题213
(四)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214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214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215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的认定215
(三)“重大损失”的界定216
(四)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应注意的问题217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218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18
(一)间接故意是否构成本罪218
(二)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218
(三)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219
二、合同诈骗罪219
(一)如何理解本罪中的“其他方法”219
(二)合同诈骗罪犯罪主体的认定220
(三)如何划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221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26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背景226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认定227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228
四、非法经营罪229
(一)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229
(二)非法经营罪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区别233
(三)非法经营罪与走私罪的界限235
五、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35
(一)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客观方面的认定235
(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主观方面的认定238
(三)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既遂、未遂的认定239
(四)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以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别240
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41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客观行为的认定241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观方面的认定242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犯问题243
(四)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行为性质244
(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伪证罪的区别245
(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区别246
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47
第一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247
一、强奸罪247
(一)关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247
(二)强奸罪客观方面的“其他手段”的认定248
(三)强奸罪主体认定中的两个问题251
(四)奸淫幼女行为认定中的几个问题254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59
(一)如何理解“猥亵”与“侮辱”259
(二)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否有特定犯罪动机问题261
(三)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妇女)罪未遂的界限262
第二节 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263
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263
(一)如何界定“人体器官”263
(二)如何把握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263
二、非法拘禁罪264
(一)如何理解“非法拘禁”264
(二)如何区分自助行为与非法拘禁265
(三)如何把握非法拘禁罪成立的时间条件266
(四)如何理解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266
(五)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处理268
(六)如何认定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界限269
(七)如何认定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271
(八)非法拘禁罪的罪数问题271
三、绑架罪272
(一)如何认定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272
(二)以逼迫他人打欠条为目的绑架他人如何定性273
(三)绑架勒索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274
(四)绑架勒索罪的罪数问题275
(五)绑架罪的共犯问题277
(六)绑架杀害人质的犯罪主体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之间的关系278
(七)“情节较轻”的认定280
四、拐卖妇女、儿童罪280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以违背妇女、儿童意志为前提280
(二)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的行为性质认定282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未遂问题283
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84
(一)关于《刑法》第241条第2款、第3款立法的虚置性问题284
(二)《刑法》第241条第5款的认定285
(三)《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定性285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罪数问题287
六、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88
(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客观方面的认定288
(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问题289
第三节 侵犯公民名誉的犯罪290
一、诽谤死者的行为性质290
二、侮辱、诽谤行为是否必须公然实施291
第四节 侵犯公民其他权利的犯罪292
一、诬告陷害罪292
(一)“告发”的认定292
(二)诬告陷害罪的罪数问题294
二、刑讯逼供罪295
(一)如何理解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目的295
(二)如何理解刑讯逼供罪中的肉刑和变相肉刑296
(三)如何理解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296
(四)如何区分刑讯逼供罪与诱供、骗供等错误的讯问方法的界限298
三、暴力取证罪298
(一)暴力取证罪客观方面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298
(二)如何区分暴力取证罪与非罪的界限301
四、虐待被监管人罪302
(一)如何正确理解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302
(二)如何理解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行为方式303
(三)如何区分虐待被监管人罪与侮辱罪的界限303
(四)如何正确理解虐待被监管人罪中“致人伤残、死亡”303
五、强迫劳动罪304
(一)如何区分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304
(二)强迫他人劳动致人重伤、死亡应如何定性305
六、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306
(一)如何认定本罪的主体306
(二)如何区分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307
(三)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致童工重伤、死亡应如何定性307
七、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307
(一)如何理解本罪的主体308
(二)如何认定“个人信息”308
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309
(一)如何理解本罪中的“组织”?309
(二)如何理解“残疾人”309
(三)如何理解“乞讨”310
(四)如何认定强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一罪与数罪310
九、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311
(一)如何理解本罪的对象311
(二)如何理解“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312
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313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313
一、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313
(一)对“入户抢劫的”理解313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理解318
(三)“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理解321
(四)“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理解326
(五)持假枪抢劫的能否认定为“持枪抢劫”329
(六)“携带凶器抢夺的”适用中的问题330
(七)转化型抢劫认定中的问题332
(八)抢劫特定物品的定性问题335
二、抢夺罪337
(一)抢夺行为的认定337
(二)抢夺致人伤害、死亡的处理338
(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能有效反抗的状态夺取财物的如何定性339
(四)“飞车抢夺”如何定性339
三、敲诈勒索罪341
(一)敲诈勒索罪既遂的认定341
(二)在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况下,如何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342
第二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343
一、盗窃罪343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343
(二)盗窃无形物的认定345
(三)盗窃商业秘密能否认定为盗窃罪347
(四)盗窃虚拟财产能否认定为盗窃罪348
(五)盗窃数额的认定352
(六)关于盗窃过程中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定性354
(七)从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信用卡中直接取款或直接转账至自己账户等获取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356
二、诈骗罪357
(一)诈骗对象的范围357
(二)诈骗行为认定中的问题358
(三)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360
第三节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361
一、侵占罪361
(一)“代为保管”的理解361
(二)财产性利益能否认定为侵占对象362
(三)侵占赃物的处理363
(四)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的处理363
(五)侵占罪犯罪对象的认定365
(六)侵占罪既遂、未遂的认定366
二、职务侵占罪366
(一)本罪主体的范围366
(二)非法占为己有的手段行为包括哪些369
(三)共犯之认定370
三、挪用资金罪372
(一)私营企业业主挪用私营企业资金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372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认定374
(三)承包、租赁企业中挪用资金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375
(四)挪用资金数额、挪用时间的计算问题375
(五)“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376
(六)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如何量刑376
四、挪用特定款物罪376
(一)单位挪用特定款物的如何处理376
(二)将特定款物用作其他特定用途的如何处理377
(三)挪用特定款物给外单位使用的定性问题378
第四节 毁坏、破坏、赖债型财产犯罪379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379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对象的认定379
(二)“毁坏”的界定381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382
(一)“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的规定是否多余382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行为方式的认定383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384
(一)拒不支付的行为方式384
(二)劳动报酬的认定385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理解386
(四)“严重后果”的理解387
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88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388
一、妨害公务罪388
(一)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应如何处理388
(二)关于本罪的犯罪对象390
(三)关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392
(四)对执行职务时间的理解393
(五)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395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395
(一)如何理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395
(二)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397
三、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397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399
(一)无形伪造能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399
(二)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能否构成本罪399
(三)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应如何处理400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400
(一)抢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应如何处理400
(二)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既遂认定401
六、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402
(一)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402
(二)本罪成立是否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403
(三)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403
(四)本罪既遂、未遂的认定403
七、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404
(一)“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理解404
(二)拍照手机是否属于“窃照专用器材”405
(三)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406
八、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406
(一)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406
(二)过失能否构成本罪407
(三)关于境外人员非法侵入我国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刑事责任问题408
(四)本罪既未遂的认定409
(五)关于本罪的完善409
九、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410
(一)本罪客观方面的认定410
(二)关于“良性病毒”的问题412
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认定412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412
(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认定413
十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414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认定414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414
十二、聚众斗殴罪415
(一)何为“聚众”415
(二)如何认定本罪的实行着手416
(三)第292条第2款的理解417
十三、寻衅滋事罪419
(一)本罪客观行为的理解419
(二)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处理420
十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422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422
(二)本罪客观方面认定的疑难423
(三)本罪主观方面认定的疑难424
(四)本罪与相似罪的区分425
十五、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426
(一)对“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理解426
(二)如何理解“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427
(三)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427
(四)本罪与相近犯罪的区分428
(五)本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428
十六、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428
(一)如何理解“包庇、纵容”行为428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429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430
十七、传授犯罪方法罪430
(一)如何理解本罪的客观方面430
(二)间接故意能否构成本罪431
(三)传授犯罪方法罪罪数形态的认定432
(四)本罪既遂、未遂的认定432
十八、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433
(一)本罪的概念与特征433
(二)本罪与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界限434
十九、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434
(一)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434
(二)利用邪术治病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435
(三)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437
二十、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437
(一)本罪客观方面之认定437
(二)构成本罪是否要求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437
(三)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438
二十一、盗窃、侮辱尸体罪438
(一)对“尸体”的理解438
(二)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439
二十二、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认定439
(一)赌博罪的认定439
(二)开设赌场罪的认定441
(三)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界限区分441
(四)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构罪标准442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442
一、伪证罪442
(一)伪证罪的主体认定442
(二)如何判断“虚假”444
(三)本罪与他罪之界限445
(四)伪证罪罪数形态的认定447
(五)伪证罪共犯的认定447
(六)伪证罪的既遂、未遂问题447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448
(一)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448
(二)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448
(三)本罪既遂、未遂形态的认定449
三、妨害作证罪449
(一)本罪客观方面的认定449
(二)本罪与他罪之界限450
四、打击报复证人罪451
(一)本罪犯罪对象的认定451
(二)构成本罪是否有时间限制452
五、窝藏、包庇罪453
(一)如何理解“窝藏、包庇”453
(二)本罪主体的认定454
(三)认定窝藏、包庇罪应注意的问题455
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456
(一)“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界定456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460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客观方面的认定460
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462
(一)本罪客观方面的特征462
(二)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462
八、破坏监管秩序罪463
(一)本罪主体的认定463
(二)破坏监管秩序罪与非罪的界限464
(三)本罪共犯的认定464
九、脱逃罪465
(一)无罪者能否成为本罪主体465
(二)如何理解脱逃罪的犯罪目的466
(三)脱逃罪既遂的认定468
(四)脱逃罪共同正犯既遂、未遂的认定469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70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470
(一)对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470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罪数形态问题471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472
二、骗取出境证件罪473
(一)如何正确理解“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473
(二)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474
(三)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既遂、未遂问题474
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475
(一)如何理解“运送”475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476
(三)本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477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477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477
(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认定477
(二)“盗掘”的认定478
(三)间接故意能否构成本罪478
二、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479
(一)“抢夺、窃取”的认定479
(二)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应如何处理480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482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482
(一)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为过失482
(二)单位成为本罪主体的条件483
(三)本罪的罪数问题483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484
(一)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理解484
(二)“扩散”的认定484
(三)如何认定“后果严重”485
(四)本罪主体系特殊主体485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486
(一)如何认定“妨害”行为486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486
(三)本罪的罪数问题487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转化犯问题487
五、医疗事故罪489
(一)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认定489
(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认定491
(三)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492
六、非法行医罪493
(一)“行医”的理解493
(二)本罪主体的认定496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498
一、污染环境罪498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客观方面的修改498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系过失499
(三)污染环境罪与非罪的界限500
(四)污染环境罪与他罪的界限认定500
(五)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问题502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502
(一)本罪的既遂问题502
(二)行为人将非法进境的固体废物转手卖给他人的如何处理503
(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与走私废物罪的界限503
(四)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503
(五)一罪与数罪的认定504
(六)本罪加重构成的认定504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505
(一)国家禁止进口或未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是否也属于本罪所称的固体废物505
(二)本罪主体的认定505
(三)本罪主观罪过形态的认定506
(四)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非罪的界限507
(五)共同犯罪的认定507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07
(一)本罪客观方面的理解507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的界限508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508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509
(五)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509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510
(一)本罪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510
(二)紧急避险的认定问题510
(三)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走私野生动物的情况511
(四)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他人伤亡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511
(五)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普通野生动物的问题511
六、非法狩猎罪512
(一)非法狩猎罪与盗窃罪的界限512
(二)非法狩猎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513
七、非法占用农地罪514
(一)本罪客观方面的理解514
(二)非法占用农地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515
(三)特殊主体非法占用农地行为性质的认定516
(四)关于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是否存在共犯的问题516
(五)非法占用农用地过程中对阻止非法占用农用地工作人员实施暴力性质应如何认定517
八、非法采矿罪517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的修改517
(二)非法采矿罪与近似罪的界限518
(三)进行非法采矿造成占用大量耕地的如何处理519
九、破坏性采矿罪519
(一)本罪的行为方式519
(二)一罪与数罪问题520
(三)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520
十、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520
(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对象问题520
(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其他罪的界限521
(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522
十一、盗伐林木罪524
(一)盗伐林木罪客观方面的认定524
(二)盗伐对象是农村农民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如何处理524
(三)盗伐林木罪中所盗伐的林木是否要求必须是他人(其他国家单位、集体组织和个人)经营管理的林木524
(四)盗伐林木罪与近似犯罪的区分525
(五)盗伐林木罪的共犯问题526
十二、滥伐林木罪527
(一)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527
(二)进行营利性生产而毁坏林木的行为的定性529
(三)为扩大耕地面积、开采矿物质等而放火烧毁林木的行为的定性529
(四)对行为人先伪造、变造采伐许可证,而后从事滥伐行为的认定529
十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530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530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530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531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531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主观方面的认定531
(二)对本罪客观行为的认识533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遂、未遂的认定536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罪数的认定537
(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若干问题538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541
(一)何谓“持有”541
(二)吸食、注射毒品者非法持有毒品的定性541
(三)“多次持有毒品,但每次数额均未达到定罪数量”能不能够累计计算542
(四)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关系542
(五)本罪与窝藏毒品罪的区别542
(六)对于因盗窃毒品而进行非法持有如何定罪量刑543
(七)非法持有假毒品的如何定性543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543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对于犯罪对象有何限制543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客观表现形式的认定544
(三)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但不知从事何种犯罪对其进行包庇的如何处理544
四、走私制毒物品罪544
(一)本罪与近似犯罪的区分544
(二)本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545
五、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545
(一)《刑法》第350条第2款的适用545
(二)本罪与他罪之间的界限546
(三)本罪既遂的认定546
(四)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546
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547
(一)家庭集体参与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性质如何认定547
(二)本罪在主观上是否应具有制造毒品或营利目的547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能否作为制造毒品的预备行为547
(四)如何理解“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547
(五)一个人既种罂粟,又种大麻,二者的种植数量都没有达到定罪的数量标准又没有其他情节,但二者数量相加达到法定数量标准的,能否认定为犯罪548
(六)既种植毒品原植物,又制造毒品的,是定一罪还是两罪548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548
(八)“自动铲除”的理解549
(九)本罪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疑难问题549
七、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549
(一)如何理解“携带”行为549
(二)对于行为人既有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又有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应当如何认定550
(三)本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550
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550
(一)关于用鸦片等毒品治病的处理550
(二)将罂粟壳掺入食品以招揽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的行为的定性551
(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551
(四)自己吸食客观上产生的不良影响致使他人吸毒能否以本罪处理551
(五)本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551
(六)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时,被引诱、教唆、欺骗人吸食毒品后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应如何处理552
(七)犯罪对象是已有吸食、注射毒品习惯的人是否可以构成本罪552
九、强迫他人吸毒罪552
(一)如何正确理解“强迫”552
(二)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553
(三)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界限553
(四)本罪的既遂问题553
(五)本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疑难问题554
十、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554
(一)本罪主体系特殊主体554
(二)本罪对行为人的目的有何要求555
(三)本罪犯罪对象是吸毒的人555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556
一、组织卖淫罪556
(一)“他人”的认定556
(二)“组织”行为的认定557
(三)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558
(四)组织卖淫罪与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558
(五)本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559
二、强迫卖淫罪559
(一)“强迫”的认定559
(二)如何理解“卖淫”的含义560
(三)关于本罪的主体561
(四)强迫卖淫罪的一罪与数罪562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562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行为方式的说明562
(二)如何认定本罪的主观方面563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563
四、引诱幼女卖淫罪564
(一)构成本罪,是否需要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引诱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564
(二)引诱幼女卖淫罪一罪与数罪认定565
(三)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既遂、未遂问题565
五、传播性病罪565
(一)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认定565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566
(三)传播性病罪是否为对向犯567
(四)罪与非罪问题568
(五)传播性病罪一罪与数罪问题568
(六)关于本罪停止形态的认定569
六、嫖宿幼女罪570
(一)如何理解“嫖宿”570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570
(三)引诱幼女卖淫而后加以嫖宿行为应如何处理571
(四)嫖宿被强迫卖淫幼女行为应如何处理571
(五)嫖宿幼女罪与以幼女为对象的强奸罪的界限571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572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572
(一)本罪客观方面的认识572
(二)“淫秽物品”的认定573
(三)文艺作品既有淫秽性描写又具有科学与艺术价值时的认定573
(四)行为人与一般人对该物品的性质发生分歧应当如何处理574
(五)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刑事责任574
(六)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形态的认定575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576
(一)为他人提供书号,他人尚未出版淫秽书刊被查封如何处理576
(二)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否仅限于出版行业的单位及工作人员576
(三)购买书号的人是否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不决定本罪的成立576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577
(一)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577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罪数判定577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共犯问题579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579
(一)本罪客观方面要求具备组织和播放的行为579
(二)本罪主体的认定580
(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罪数问题580
五、组织淫秽表演罪580
(一)对“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理解580
(二)对淫秽表演的参加者不宜认定为本罪581
(三)组织者为吸引嫖客而进行组织淫秽表演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581
第六章 贪污贿赂罪582
第一节 贪污罪582
一、贪污罪的主体问题582
(一)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582
(二)贪污罪主体的范围586
二、贪污罪犯罪对象的认定593
(一)“公共财物”的界定594
(二)贪污罪几种特殊对象的认定594
三、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598
(一)利用“主管”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598
(二)利用“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599
(三)利用“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599
(四)利用“经营”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599
四、贪污罪的共犯问题600
五、贪污罪犯罪数额的认定604
(一)共同贪污犯罪中各共犯犯罪数额的认定604
(二)贪污罪不同犯罪对象数额的认定606
(三)贪污罪犯罪数额起点的认定612
(四)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贪污数额的认定612
(五)贪污行为中“为公垫支”数额的认定617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618
一、挪用公款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认定618
(一)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否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618
(二)“公款”范围和形式的界定620
(三)公物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624
二、挪用公款罪客观行为的认定627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界定627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否有犯罪数额起点的限制631
(三)“营利活动”的界定632
(四)“超过3个月未还”的界定632
(五)挪用公款具体用途的认定633
三、“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认定634
(一)“不退还”的界定634
(二)数额巨大不退还是指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后尚有部分不退还,还是指挪用公款在一审宣判前尚有数额巨大的公款不能退还635
四、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635
(一)多次挪用公款的种类635
(二)多次挪用公款数额认定的分歧636
(三)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636
五、担保行为中的挪用公款问题638
六、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问题639
(一)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条件639
(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挪用人与使用人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认识不一致时共犯的认定639
(三)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是否仅限于挪用人和使用人640
七、挪用公款罪的罪数问题640
(一)一次或多次挪用公款作为一罪认定的情况640
(二)挪用公款罪的牵连犯问题641
八、挪用公款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642
(一)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642
(二)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界限642
(三)挪用公款罪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界限643
第三节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行贿罪645
一、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45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645
(二)“索取”贿赂是否要求必须为他人谋利650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和认定651
(四)受贿罪中贿赂内容的界定652
(五)受贿案件查办中常见行为的定性处理653
(六)关于《刑法》第386条的适用661
(七)受贿罪的牵连犯问题662
二、行贿罪663
(一)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663
(二)关于《刑法》第389条第2款的适用664
第四节 单位贿赂罪666
一、单位受贿罪666
(一)单位受贿罪主体的认定666
(二)单位受贿罪主观方面的认定670
(三)单位受贿罪罪与非罪的界限672
二、单位行贿罪675
(一)单位行贿罪主体的认定675
(二)单位行贿罪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677
三、单位贿赂共同犯罪的认定678
(一)单位受贿罪的共犯问题678
(二)单位行贿罪的共犯问题679
第五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681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681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改与适用681
(二)国家工作人员财产范围的认定683
(三)“差额部分”数额的计算684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生效后查明财产来源的,如何处理685
二、隐瞒境外存款罪686
(一)具有申报境外存款之特定义务人员的认定686
(二)“隐瞒不报”行为的界定686
(三)隐瞒境外存款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界限687
第六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687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687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的认定687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对象的认定689
(三)“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行为的界定690
(四)私分国有资产罪与一般违纪行为的区分691
(五)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界限691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692
(一)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的认定692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犯罪对象的认定692
(三)私分罚没财物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界限694
第七章 渎职罪695
第一节 渎职罪犯罪主体的范围695
一、渎职罪犯罪主体的认识——由司法解释到立法解释695
(一)刑法及修正案的规定695
(二)从司法解释到立法解释的过程696
二、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及人民政协等机构中工作人员身份的确认700
三、被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任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701
第二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702
一、滥用职权罪702
(一)滥用职权罪中的危害行为是否可以表现为不作为702
(二)滥用职权罪结果的认定703
(三)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的认定704
(四)滥用职权罪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707
(五)滥用职权罪中“徇私舞弊”的理解708
二、玩忽职守罪709
(一)玩忽职守罪中的因果关系709
(二)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的认定711
(三)正确区分玩忽职守罪与刑法中的相关过失犯罪的界限712
第三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714
一、徇私枉法罪714
(一)徇私枉法罪中“徇私”、“徇情”的理解714
(二)徇私枉法罪中“无罪的人”和“有罪的人”的理解716
(三)徇私枉法罪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720
(四)徇私枉法罪的司法认定722
(五)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的关系——《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理解724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725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对象的理解725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中“私放”行为的理解726
(三)受司法机关聘用、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的认定727
(四)私放在押人员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728
(五)私放在押人员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729
第三节 特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731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731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对象解析731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解析733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观方面解析734
(四)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736
(五)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736
(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界限737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738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中舞弊行为的理解738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犯罪主体的认定739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主观方面的认定741
(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逃税罪的界限741
(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742
(六)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罪数问题742
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744
(一)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区别744
(二)两罪中“徇私”如何理解747
(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与相关税务犯罪的区别747
(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748
四、食品监管渎职罪748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罪名与设立背景749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750
(三)食品监管渎职罪行为及危害后果的认定750
(四)食品监管渎职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751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751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犯罪对象751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客观构成要件752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司法认定754
六、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755
(一)如何理解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的范围755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逃避处罚”如何理解758
(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窝藏罪的界限758
(四)行为人向走私犯罪分子、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行为如何定罪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