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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诸问题与新展望
  • 樊启荣著 著
  • 出版社:
  • ISBN:
  • 出版时间:2015
  • 标注页数:0页
  • 文件大小:84MB
  • 文件页数:563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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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专题一 中国保险立法之反思与前瞻1

一、引言:中国保险法之未来,是大修抑或小改,这是个首要问题1

二、保险法之立法体系: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是“合”还是“分”,如何调整2

三、保险合同之立法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二分法”,是坚守还是扬弃,如何选择5

四、保险合同法之权义结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厘清9

五、陆上保险合同法与海上保险合同法之关系:中国保险合同法制定是否统一,应否统一,如何抉择14

六、结论与建议18

专题二 保险合同成立疑难争议问题刍议19

一、问题之提出19

二、保险当事人合意之内容: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前半段)与第18条之关系,如何解释适用20

三、保险单(证)之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要式主义抑或不要式主义,如何选择23

四、保险费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要物主义抑或不要物主义,如何选择27

五、“预收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保险人核保权之尊重与投保人主观合理期待之满足,如何权衡31

六、结论与建议34

专题三 论保险人核保行为之正当性及其立法规制36

一、问题之提出36

二、核保行为正当性之经济学分析37

三、核保行为正当性之法学分析42

四、授予权利抑或赋予义务:核保行为法律规制之选择46

五、代结语: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对核保行为分别规制50

专题四 论“临时保险”对保单“空窗期”之矫正——美国保险判例法之经验、影响及其启示52

一、问题之提出52

二、美国临时人寿保险合同的产生与实践53

三、美国法院对临时人寿保险合同的判决55

四、对美国法院判决的评述61

五、美国保险判例法之基本结论及其对立法之影响66

六、结论与建议69

专题五 保险格式条款“通常理解”之解释与适用——以我国《保险法》第30条“前半段”为中心70

一、问题的提出70

二、2009年修法时增订“通常理解”解释规则之进步意义71

三、“通常理解”是保险格式条款“使用对象‘群’”之一般理解72

四、从格式条款之性质论“通常理解”解释规则之正当性75

五、“通常理解”排除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之适用78

六、结论81

专题六 保险格式条款“疑义利益解释”之解释与适用——以我国《保险法》第30条“后半段”为中心82

一、问题之提出82

二、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之法理基础及其目的83

三、保险合同疑义解释规则之适用位阶86

四、保险条款是否有“疑义”之判断标准88

五、被保险人是否为“弱者”之判断标准91

六、保险主管机关制定的保险条款应否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93

七、结论与建议95

专题七 “满足被保险合理期待”之法理探微97

一、问题之提出97

二、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法益思潮:对古典思想的现代阐释98

三、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合同解释规则:对传统合同法的超越与背离100

四、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契约附合性之规制模式:对传统保险法理的扩展105

五、作为一种新兴的实体性保险法规范:对期待“合理”与否之判定标准的建构108

六、代结语:评价、展望与借鉴110

专题八 疑义利益解释与合理期待解释关系之辨析——以美国保险法学说及判例评析为中心113

一、问题之提出113

二、合理期待解释规则在美国形成之前的司法背景: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之滥用114

三、合理期待解释规则在美国兴起之司法上的初衷:作为克服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滥用之工具117

四、两种解释规则所表达的共同诉求:附合合同背景下被保险人权益之保护120

五、两种解释规则在司法适用上之“并立”关系:以文本主义与语境主义为理论视角123

六、代结语:美国保险合同解释规则之演进对我国的启示128

专题九 论合理期待司法适用规则之构造——从我国保险司法裁判之需求出发130

一、问题之提出130

二、应满足哪类被保险人之期待:有无区分是否属于“‘老练’被保险人”之必要131

三、应满足被保险人何种性质之期待:主观的抑或客观的,法院如何认定135

四、被保险人之客观期待在何种意义上是“合理的”:法院判断“合理性”时所应考量之因素137

五、代结语:合理期待解释规则与其他解释规则如何衔接142

专题十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范畴、功能及其运作——兼论我国保险合同立法分类之重构144

一、问题之提出144

二、保险法上“损失补偿”之范畴分析:与民法上相似概念的比较145

三、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之功能阐释:“禁止得利”与“完全补偿”之辨正150

四、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运作机理之法学分析:通过立法与约款对保险人给付责任的限制155

五、保险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范围之定性分析:补偿性保险合同抑或财产保险合同159

六、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例外规则评析:“量的例外”与“质的例外”及其适法性161

七、代结语:从损失补偿看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立法分类之局限及其重构165

专题十一 论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从传统到现代之修正168

一、问题之提出168

二、推定全损对损失型态的扩充:保险委付之滥觞169

三、从期内损失向期前损失的回溯:追溯保险之推行171

四、以事前约定对事后定损的变通:定值保险之采行175

五、从扣除折旧向补偿折旧之递嬗:重置成本保险之盛行179

六、代结语: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第二次勃兴”184

专题十二 保险价值之法本质及功能解释——兼论与实际现金价值及重置成本之关系186

一、问题之提出186

二、在规范范围上,保险价值仅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中的特有范畴186

三、在法之本质上,保险价值是对保险利益之货币评价189

四、在法之功能上,保险价值为保险人给付责任之法定最高限额192

五、在契约内容上,保险价值原则上并非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必备事项197

六、在量度技术上,保险价值之测定以“实际现金价值”或“重置成本”为“用”201

七、结论与建议204

专题十三 论定值保险之合法性及其界限——以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1、2款为中心206

一、问题之提出206

二、定值保险之外观与内核:认定标准之辨正206

三、定值保险之合法性:补偿原则对效率原则之适度的技术性退让210

四、定值保险合法性的界限之一:险种、风险与损失型态之限制213

五、定值保险合法性的界限之二:“显著超额定值”之效力规制217

六、结论与建议225

专题十四 重置成本保险合法性之辨正——“高保低赔”现象热议后的冷思考226

一、问题之提出226

二、重置成本保险之范畴解析227

三、重置成本保险之滥觞及其因由229

四、重置成本保险对损失估定之技术变革233

五、重置成本保险对传统保险法理之坚守与发展236

六、重置成本保险道德风险之防免及其制度设计241

七、结论与建议244

专题十五 论代位背景下被保险人之“限额优先受偿权”——以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3款为中心245

一、问题之提出245

二、大陆法系语境下保险代位权与赔偿请求权之优先行使顺位问题之生成246

三、被保险人限额优先权理论之形成251

四、被保险人限额优先权理论之正当性257

五、被保险人限额优先权规范之性质263

六、代结语:“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观念之“祛魅”269

专题十六 论我国《保险法》妨碍代位规范之重构——兼论我国《保险法》第61条之缺失271

一、问题的提出271

二、保险合同订立前之预先免除:以“告知义务之法理”为漏洞补充272

三、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之事先免除:以“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之法理”为漏洞补充276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理赔前之放弃或和解:从“免除给付义务”向“依妨碍程度减轻给付”之转向281

五、保险理赔后之放弃或和解:“禁止侵害”与“协助代位”之联结284

六、代结语:“区分说”之坚守与发展287

专题十七 “人身保险无保险代位规范适用”之商榷——我国《保险法》第46条之妥当性评析289

一、解释论上的论理缺陷:“人身无价观”笼罩下的“理论迷思”及其破解290

二、立法论上的逻辑漏洞: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之妥当性评析293

三、“体系定位”上之技术困境:“财产—人身保险”二元论之规范局限297

四、未来立法政策之改进方向:以保险法与民法的结合及对应为中心的阐释300

五、结论与建议303

专题十八 论复保险之规范范围及其构成要件——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4款之漏洞及其补充304

一、问题之提出304

二、复保险规范范围“体系定位”之反思:“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二元区隔之不当及其重构305

三、损失补偿保险适用复保险规范之前提之一:是否有以“超额”为构成要件之必要308

四、损失补偿保险适用复保险规范之前提之二:是否以“保险价值之有无”为要件312

五、结语319

专题十九 论复保险中损失分摊原则之现代整合——兼评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2款之缺失320

一、问题之提出320

二、复保险立法规制之理论基础:从单一理论与复数理论之分野走向统合321

三、损失分摊之外部效力:从按份债务与连带债务之分野走向统合326

四、损失分摊之内部效力:从最大责任制与独立责任制之分野走向统合332

五、代结语: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之重构336

专题二十 论保险事故之偶发性原则及其适用边界——以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之关系为中心339

一、问题之提出339

二、保险事故之本质的立法界定及其学理解释340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法律调整模式344

四、被保险人因过失导致保险事故的法律调整模式347

五、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免责规则适用之限制与例外351

六、代结语: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之因果关系类型与法律调整模式355

专题二十一 论死亡给付保险被保险人之同意权及其行使——我国《保险法》第34条之疏漏及其补充357

一、问题之提出357

二、被保险人同意权之规范范围:“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一语之诠释358

三、被保险人同意权之立法意旨:结合保险法与民法之法理的综合考量360

四、“同意主义”与“利益主义”:单一标准抑或双重标准362

五、“同意”之性质:事前允许,还是事后承认,抑或统括二者366

六、限制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之同意权之行使:对我国《保险法》第34条第3款之妥当性质疑368

七、被保险人对其同意之撤销权:在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过程中一项“夭折”的权利370

八、代结语:展望与建议375

专题二十二 “自杀”:保险人免责之正当性及其维度——兼评我国《保险法》第44条之妥当性376

一、引言376

二、人寿保险法制史上“自杀之可保性”的学说演进:以自杀条款的理论基础及其创新为重点377

三、保险法域上“自杀”构成要件之解构:以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为解释对象382

四、自杀免责期间之规范目的及其实现机理:以“目的—功能论”为视角之解释386

五、复效条款与自杀条款关系之厘清:复效时自杀免责期间应否重新起算390

六、结语与展望394

专题二十三 “故意犯罪”:保险人免责之正当性及其维度——我国《保险法》第45条之反思与重构395

一、问题之提出395

二、遭遇质疑的“保险法公共政策”:被保险人不能从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后果中得到保险补偿396

三、现代保险法理之转向:“优先保护受被保险人抚(扶)养之遗属”理论的阐发及其影响398

四、传统保险法理之超越:“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死可保性”的论理解释401

五、未来保险立法政策之切换:优先保护受益人之私益、兼顾善良风俗之公益404

六、结论与建议:介于私益与公益之间407

专题二十四 “故意谋害”:保险人免责事由之正当性及其维度——我国《保险法》第43条妥当性质疑408

一、问题之提出408

二、从立法沿革看我国《保险法》第43条修改之进步与局限409

三、受益人故意谋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得否免责411

四、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得否免责414

五、在保险人不可免责情形之下保险金之归属416

六、代结语:我国《保险法》第43条规定之不足与完善417

专题二十五 论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之立法构造——以我国保险实务运作之需为面向419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背景419

二、团体人身保险之观念基础及制度目的:以“员工福利保障”思想为视角420

三、适格团体投保条件之限制:基于“逆选择”之法律规制424

四、团体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以我国《保险法》第31条与第34条之解释与适用为中心429

五、团体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对我国保险实务中做法之透视433

六、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之形式:以“保险证”之性质及效力为中心438

七、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特殊规则:以被保险员工权益保护为重点441

八、结语与展望445

专题二十六 意外伤害保险法制之现代转型——从原因之意外走向结果之意外447

一、问题之提出447

二、意外伤害保险之起源与发展449

三、近代意外伤害保险法制之特质:原因之意外451

四、现代意外伤害保险法制之特质:结果之意外456

五、我国意外伤害保险法制之现状及发展方向459

六、结论462

专题二十七 论责任保险保险事故“触发时点”之立法重构——兼析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2、3款之缺失463

一、问题之提出463

二、保险事故“触发时点”之确定:责任保险法制中的一个特殊问题464

三、责任保险保险事故之“触发时点”的理论图景及其现代趋向467

四、“受请求说”理论主导下责任保险法制之变革及其正当性471

五、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2、3款规定之不足:“多元化的无序性”477

六、代结语:从责任保险之目的、功能及其结构出发,重构保险事故“触发时点”之标准481

专题二十八 不可抗辩条款规范适用之辨正——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之目的及限缩解释482

一、问题的提出482

二、从保险之分类而言,并非所有保险均一体适用不可抗辩条款483

三、从规范旨意而论,并非只要人寿保险合同届满两年就禁止抗辩485

四、从保险抗辩类型而论,并不禁止保险人针对“保险范围”之抗辩488

五、从复效制度之特性而论,并不禁止人寿保单复效后的“新抗辩”489

六、从防免道德危险之要求而论,并未禁止对“赌博性保单”“替代体检”以及“蓄意谋杀”等情形的抗辩493

七、从立法目的而论,可抗辩期间经过后,保险人不得再主张“欺诈使合同无效”予以抗辩495

八、代结语:“不可抗辩期间”之多长为宜,性质为何499

专题二十九 论再保险合同之法理构造——兼析我国《保险法》第28、29条之缺失502

一、问题之提出及其背景502

二、再保险合同之界定:以晚近以来国际再保险理论之发展为视角503

三、再保险合同内部关系之法理构造:最大诚信原则之彰显与“同一命运原则”之奉行508

四、再保险合同外部关系的法理构造之一:原被保险人直接请求权的赋予及其正当性512

五、再保险合同外部关系的法理构造之二:再保险人对第三人之代位请求权及其实现515

六、代结语:从再保险之特质看我国未来再保险立法构造及其监管走向518

专题三十 论保险理赔程序及其时限之立法重构——兼评我国《保险法》相关条款之缺失520

一、问题之提出520

二、保险理赔立法规制之目的与结构520

三、损失调查勘估在理赔程序上之正当性523

四、损失调查勘估期间之起算526

五、损失调查勘估期间之限制528

六、保险金给付期限之限制531

七、结语534

跋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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