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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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钰华主编 著
- 出版社: 元照出版公司
- ISBN:9867787285
- 出版时间:2003
- 标注页数:550页
- 文件大小:44MB
- 文件页数:575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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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一条 立法宗旨1
第二条 采购之定义1
一、工程之定作2
二、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2
三、劳务之委任或雇佣4
第三条 采购主体8
一、政府机关9
二、公立学校11
三、公营事业12
四、采购主体之认定13
五、采购主体依特别法令所办理之采购事项不适用本法14
六、上下级机关间之职权委任不适用本法之规定18
七、机关间内部费用分担行为,不适用本法之规定19
第四条 法人或团体接受补助办理采购之适用19
一、公告金额20
二、补助之认定20
三、补助行为不受本法之规范23
四、补助金额之计算24
五、采购金额之认定24
六、补助机关之监督25
七、补助机关之认定25
八、监督业务不得委托法人或团体代办26
第五条 委托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27
一、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27
二、受托人之监督28
三、委托代办之性质及限制28
四、「委办」、「补助」与「委托研究」28
第六条 公平合理原则30
一、平等待遇原则30
二、公平原则32
三、公共利益原则33
第七条 工程、财物、劳务之定义34
一、工程之定义34
二、财物之定义35
三、劳务之定义36
四、采购客体兼有工程、财物、劳务采购的性质37
第八条 厂商之定义39
一、公司39
二、合夥39
三、独资40
四、机关40
五、其他40
第九条 主管机关及上级机关41
一、主管机关42
二、上级机关42
第十条 主管机关掌理之事项43
第十一条 采购资讯之蒐集及采购人员之培训44
第十二条 上级机关之监办—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44
一、上级机关之监办45
二、采购金额变更(达查核金额)之备查46
三、查核金额47
四、采购金额之认定47
第十三条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之会同监办—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48
一、主(会)计单位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49
二、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监办51
三、公告金额52
第十四条 分批办理采购53
一、意图规避本法适用之分批53
二、依不同标的、施工等之分别办理54
第十五条承(监)办采购人员之回避57
一、采购承(监)办人员之回避57
二、机关首长之回避58
三、财产之申报60
四、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之承办人员不适用本条规定60
五、承办采购人员回避之时点及范围60
六、违反本条规定之处置61
第十六条 请托、关说61
第十七条 外国厂商参与采购之适用原则62
一、外国厂商之认定62
二、外国厂商参与采购之原则63
第二章 招标65
第十八条 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65
一、公开招标65
二、选择性招标65
三、限制性招标66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原则67
第二十条 得办理选择性招标之情形68
一、经常性采购69
二、投标文件审查,须费时长久始能完成者71
三、厂商准备投标须高额费用者71
四、厂商资格条件复杂者72
五、研究发展事项72
第二十一条 合格厂商名单之建立73
一、合格厂商名单74
二、合格厂商平等受邀75
第二十二条 得办理限制性招标之情形76
一、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79
二、未达公告金额但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之采购97
第二十三条 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招标97
一、采购金额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而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98
二、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以下之采购99
第二十四条 统包100
一、统包之定义101
二、上级机关之核准102
三、得标厂商之评选(准用最有利标之评选)102
四、统包实施办法103
第二十五条 共同投标104
一、共同投标之定义104
二、共同投标之采行105
三、共同投标之种类及家数限制105
四、投标文件应载明之事项106
五、一厂商参与一共同投标案之例外107
第二十六条 技术规格之订定108
一、技术规格之订定原则108
二、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之采行110
三、不得指定商标、商名等111
四、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案技术规格之订定原则113
五、案例介绍114
第二十七条 采购资讯之公告115
一、采购资讯之公开116
二、预算金额之公开117
第二十八条 等标期118
一、公开招标之等标期119
二、选择性招标之等标期119
三、限制性招标之等标期120
第二十九条 资格审查文件之发给120
第三十条 押标金、保证金暨其他担保122
一、免收押标金及保证金之情形123
二、押标金及保证金之种类125
三、押标金及保证金之缴纳方式128
四、优良营造业押标金、保证金减半规定之适用130
第三十一条 押标金之发还132
一、押标金之发还133
二、押标金不予发还之情形134
第三十二条 担保责任之记载135
一、保证金及其孳息不予发还之情形135
二、保证金之发还137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之递送137
一、书面密封及送达138
二、免提供书面正式投标文书之情形139
三、一厂商以投一标为原则140
四、投标文件内容之补正141
第三十四条 机关之保密义务141
一、公告前(招标文件之保密)142
二、开标前(底价及其他涉及竞争事项之保密)142
三、决标前(底价之保密)142
第三十五条 替代方案之提出143
一、机关允许厂商于截止投标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144
二、机关允许厂商于得标后提出替代方案146
第三十六条 投标厂商资格之限制148
一、投标厂商资格之规定148
二、分包厂商资格之替代151
三、分包厂商或协助投标厂商资格之限制151
第三十七条 不当限制竞争之禁止151
一、厂商资格不当限制之禁止152
二、以银行及保险公司之保证代替厂商资格153
第三十八条 政党及其关系企业投标之禁止154
一、政党及其关系企业投标之禁止154
二、关系企业155
第三十九条 委托专案管理156
第四十条 委托机关代办采购157
一、委托机关代办158
二、招标机关及上级机关之认定159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之释疑160
一、厂商请求释疑及释疑期限160
二、机关答覆161
第四十二条 分段开标161
第四十三条 内国优先措施之采用163
一、补偿交易163
二、以外国厂商得标标价优先决标予国内厂商164
第四十四条 国内厂商优先决标164
一、以高于外国厂商得标价格优先决标予国内厂商165
二、前提要件165
三、本条与本法第四十三条之适用关系166
第三章 决标167
第四十五条 开标167
一、公开开标原则及例外167
二、开标之定义168
第四十六条 底价169
一、底价之订定169
二、订定底价之时机171
第四十七条 得不订底价之情形171
一、得不订底价之情形172
二、小额采购173
第四十八条 决标173
一、开标(三家以上合格厂商投标)174
二、流标(未满三家合格厂商投标)176
第四十九条 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报价177
一、公开取得三家以上厂商报价178
二、不受三家厂商限制之情形180
三、等标期180
第五十条 个别厂商投标不予接受之情形及处理181
一、不予开标决标之情形182
二、决标后之撤销决标、终止契约或解除契约184
三、废标186
第五十一条 投标文件之审查186
一、投标文件之审查及疑义之通知187
二、命厂商提出说明及补正187
三、审查结果之通知188
第五十二条 决标原则189
一、最低标决标190
二、最有利标决标192
三、复数决标193
四、决标纪录197
第五十三条 最低标价超过底价之处理198
一、比减价格198
二、超底价决标200
三、采行协商措施201
四、废标201
第五十四条 最低标价逾建议金额或预算金额之处理201
一、比减价格202
二、采行协商措施202
三、废标203
第五十五条 协商措施之采行203
第五十六条 最有利标203
一、适用条件204
二、招标文件应记载事项205
三、最有利标之评选207
四、评选结果之公开208
第五十七条 协商原则209
一、协商措施209
二、协商原则210
三、机关办理协商程序211
第五十八条 标价偏低之处理212
一、标价偏低之认定212
二、处理方式213
三、招标文件之规范216
四、案例介绍218
第五十九条 采购契约价款219
一、采购契约价款之限制220
二、不当利益之禁止221
三、违反之效果222
四、公开招标之准用222
第六十条 未依通知办理之效果222
一、视同放弃223
二、决标及押标金之返还223
第六十一条 决标结果之公开224
一、决标结果之公告及通知224
二、通知事项225
第六十二条 决标资料之汇送226
第四章 履约管理229
第六十三条 采购契约要项229
一、采购契约要项229
二、厂商规划设计错误、监造不实或管理不善之责任230
第六十四条 政策变更之终止或解除契约231
第六十五条 转包之禁止232
第六十六条 违法转包之责任235
一、得标厂商违反转包规定之责任235
二、得标厂商与转包(再转包厂商)连带负履行责任235
第六十七条 分包236
一、分包236
二、权利质权238
第六十八条 权利质权之标的241
第六十九条 履约争议之调解(删除)242
第七十条 履约过程中之查验242
一、工程采购之查验243
二、工程施工品质及进度等事宜之查核244
三、财物或劳务采购之查验245
第五章 验收247
第七十一条 验收之办理247
一、立法目的247
二、限期验收248
三、书面验收249
四、验收之人员及方式250
五、劳务采购之准用252
第七十二条 验收原则253
一、验收纪录253
二、未通过验收之处置254
三、隐蔽部分之验收256
四、未验收先使用256
第七十三条 验收证明257
第六章 争议处理259
第七十四条 申诉259
一、订约前之争议(得提起异议申诉之事由)259
二、订约后之争议(非得提起异议申诉之事由)261
第七十五条 异议261
一、得提出异议之事项262
二、提出异议之时限262
三、迟误时限之效果(采购机关得不予受理)263
四、提出异议之程式263
五、异议不合程式时之效果264
六、受理异议之机关264
七、异议之处理264
第七十六条 不服异议结果之申诉265
一、得提起申诉之事项265
二、提起申诉之期限266
三、受理申诉之单位266
第七十七条 申诉书应记载事项267
第七十八条 申诉程序268
一、招标机关之答辩268
二、审议期限268
三、书面通知方式269
第七十九条 申诉不合法269
一、申诉审查之顺序269
二、申诉事件之形式审查269
第八十条 申诉之审议暨费用之收取270
一、申诉事件之实体审查程序271
二、申诉费用272
第八十一条 申诉之撤回272
第八十二条 审议判断之作成273
一、审议判断书之作成及送达273
二、采购程序之暂停274
第八十三条 审议判断之效力274
一、对审议判断不服之救济275
二、审议判断书附记救济途径错误之处理275
第八十四条 机关自行撤销、变更原处理结果276
第八十五条 采购行为违反法令276
一、审议判断书之内容(指明采购行为有无违反法令)277
二、厂商之损害赔偿请求权277
第八十五条之一 履约争议未能达成协议之处理278
一、履约争议之解决机制(调解或仲裁)279
二、履约争议之调解279
三、履约争议之仲裁282
第八十五条之二 申请调解费用之收取283
一、调解费用之缴纳284
二、调解费之计算284
三、调解费之减收或免收285
第八十五条之三 书面调解建议286
一、调解之成立286
二、调解不成立287
三、申诉会建议之调解方案288
第八十五条之四 调整方案及异议之提出288
第八十六条 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之设置289
一、申诉会之组成290
二、委员之回避290
三、申诉会之职掌291
四、审议判断之决议291
五、主管机关对申诉会之监督291
第七章 罚则293
第八十七条 围标之处罚293
一、处罚对象293
二、行为及行为客体294
三、修正理由295
第八十八条 绑标之处罚296
一、绑标之定义296
二、构成要件296
三、修正理由297
第八十九条 泄漏采购秘密之处罚297
一、规范目的297
二、构成要件298
第九十条 妨害采购之处罚298
一、处罚对象299
二、行为客体299
三、特别主观构成要件299
四、加重结果犯300
五、未遂犯300
第九十一条 强制采购人员泄密之处罚300
一、规范目的300
二、特别主观构成要件301
三、其他构成要件301
第九十二条 法人之处罚301
一、刑法之处罚对象系自然人301
二、允许处罚厂商之例外规定302
第八章 附则303
第九十三条 共同供应契约303
一、共同供应契约之定义303
二、订约机关之采购程序303
三、适用机关利用本契约之采购程序304
四、订约机关之减价请求权304
五、订约机关之特殊契约终止权305
六、适用机关之采购期间305
七、争议处理及不良厂商之认定程序305
第九十三条之一 电子化采购305
一、电子资料之传输306
二、电子化采购程序306
三、电子付款307
第九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之设置307
一、评选委员会之成立与解散308
二、评选委员会成立之目的(职掌)308
三、评选委员会之组成309
四、评选委员之回避310
五、评选之程序310
六、评选结果之通知及说明311
七、评选委员之不同意见311
第九十五条 专业采购人员312
第九十六条 环保产品优先采购313
一、名词解释313
二、下列采购不适用本条之规定314
三、适用之产品314
四、适用本条优惠措施之办法315
五、优惠比率之决定316
六、决标316
七、履约管理317
第九十七条 扶助中小企业318
一、中小企业之定义318
二、扶助中小企业之原则318
三、中小企业承包或分包目标金额比率之订定319
四、中小企业承包或分包金额之汇报319
第九十八条 身心障碍者及原住民之雇用320
一、名词解释320
二、人数计算标准321
三、未达标准之结果——缴纳代金322
四、限制由具原住民资格者参与投标之适法性323
五、其他事项324
第九十九条 甄选投资厂商程序之适用324
一、甄选投资厂商之程序325
二、特殊决标方式328
第一百条 采购之查核与堪用财物之无偿让与329
一、立法目的329
二、无偿让与程序330
第一百零一条 不良厂商331
一、建立不良厂商名单之目的332
二、不良厂商之通知332
三、列名不良厂商之事由333
四、履约连带保证责任厂商之责任336
五、不得任意擅加限制及从新从优原则336
第一百零二条 不良厂商通知之异议337
一、异议、申诉之流程338
二、特殊规定338
第一百零三条 不良厂商投标之限制339
一、不良厂商参加投标之限制339
二、例外情形340
第一百零四条 军事机关之采购340
一、名词解释341
二、规范目的342
三、有关战争之采购343
四、机密之采购343
五、时效紧急之采购344
第一百零五条 紧急采购及其他特别采购344
一、立法意旨345
二、不适用本法招标决标规定之情形345
三、注意事项350
第一百零六条 国外采购351
一、立法理由351
二、特殊公告方式352
三、资料定期汇送353
第一百零七条 文件之保存353
一、采购文件之定义354
二、保存场所354
第一百零八条 采购稽核小组354
一、采购稽核小组之成立355
二、业务357
第一百零九条 审计机关之稽察359
第一百十条 机关诉讼360
第一百十一条 巨额或重大采购之效益评估360
第一百十二条 采购伦理准则之制定363
一、适用对象363
二、采购人员行为准则363
三、采购人员不得为之行为364
四、得接受之招待及馈赠365
五、不当情事之处置366
第一百十三条 施行细则之制定366
第一百十四条 施行日367
附录371
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371
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监办办法388
外国厂商参与非条约协定采购处理办理389
机关委托专业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390
机关委托技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393
机关委托资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402
机关办理设计竞赛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407
机关指定地区采购房地产作业办法410
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413
统包实施办法415
共同投标办法417
政府采购公告及公报发行办法419
招标期限标准424
押标金保证金暨其他担保作业办法426
替代方案实施办法433
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435
国内厂商标价优惠实施办法439
最有利标评选办法441
采购契约要项445
采购申诉审议收费办法456
采购申诉审议规则457
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组织准则460
共同供应契约实施办法462
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464
采购评选委员会审议规则466
机关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办法468
扶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办法471
机关堪用财物无偿让与办法472
特殊军事采购适用范围及处理办法473
特别采购招标决标处理办法475
采购稽核小组组织准则477
采购稽核小、组作业规则479
采购人员伦理准则481
机关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采购办法483
电子采购作业办法485
机关邀请或委托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团体表演或参与文艺活动作业办法488
机关委托研究发展作业办法490
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组织准则492
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494
采购履约争议调解规则496
采购履约争议调解收费办法499
采购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训练发证及管理办法501
工程采购契约范本504
财物采购契约范本522
劳务采购契约范本537